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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岗律师解答当下在校大学生高频刑事案件

时间:2021-12-08 15:14 点击: 关键词:龙岗区横岗律师,在校学生犯罪,深圳市龙岗区律师

  本文的写作源于我们在日常实践中接触到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可以呆在家里;刑事政策的调整和侦破手段的进步,越来越多原本可以成为犯罪黑数的案件暴露在司法机关面前;社会环境对校园的入侵,使得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更直接地面临着各种不可抗拒的诱惑。此外,由于我国刑法中审前羁押率仍保持在较高比例,加上前科制度的存在,大学生的犯罪比其他类型的犯罪更令人遗憾——尤其是一些犯罪的触犯,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更多的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实践中的裁判案例,梳理了大学生经常触犯的网络犯罪,以提醒大学生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刑法底线,确保自身安全。
 

  一是因销售两卡而违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为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而补充的犯罪,通常称为帮助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涉嫌的帮助信托罪往往与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有关。常见的犯罪模式是行为人以数百元至数千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绑定的U盾,或者介绍他人实施上述销售行为,或者作为中间商转售两卡。经核实,上述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安机关通过银行流水信息安排,发现并锁定了涉嫌犯罪的行为人。
 

横岗律师解答当下在校大学生高频刑事案件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罪行也明确要求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观知道是否存在,不会简单地根据其供述和辩解来确定,而是更多地采用推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客观实施本条规定的七项行为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践中常用的是本条第三项,即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由于银行卡,手机卡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在涉案交易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可以从销售两卡的交易中获得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报酬,属于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因此被公安司法机关推定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求行为人知道可能,即只要求行为人知道行为卡,即只要他人知道行为卡,就可以故意用于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大学生基于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道帮信罪的存在,或者主观上认为卖自己的卡不会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陷入了刑事犯罪的漩涡。大量有罪案件反映了上述现象,如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案号:(2020)川0781刑初373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秦相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案号:(2021)湘0725刑初395号)等。
 

  二是因骗取他人财产而犯诈骗罪。

  诈骗罪是一种传统的财产侵权犯罪。大学生不仅容易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而且容易因心智不成熟或无法抵御外界诱惑而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行为模式很容易理解。在实践中,行为人骗取他人财产的原因千差万别。比如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璐诈骗案(案号:(2021)皖1124刑初286号)中,被告黄璐作为在校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冒充高考学生或医生,以销售HPV九价疫苗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产。在深圳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濮某诈骗案(案号:(2021)沪010刑初665号)中,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濮某作为在校学生,虚构事实,冒充女性身份,以约拍私人照片、性关系为诱惑,或在家教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一人分两个虚假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产后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可见,大学生涉嫌诈骗犯罪,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捏造实施,骗取他人财产。
 

  三、因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下注而犯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也是传统罪名。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网络赌博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大学生是社会上最年轻的成年人,他们对互联网技术和新事物的掌握程度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涉嫌开设赌场罪往往表现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

  早在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赌博属于开设赌场。面对日益猖獗的跨境赌博现象,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和通信终端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在实践中,上述行为类型下开设赌场的案例很多。例如,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望、许传洋等开设赌场的案件中(案号:(2021)湘0903刑初524号),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许传洋为在校学生,担任亚博体育赌博平台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招募下级代理人,下级代理人接受投注,从中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再比如,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开设赌场的案件(案号:(2021)鲁0281刑初231号)中,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高某作为在校学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是赌博网站,为自己担任代理,发展线下,从线下投注中赚取佣金,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违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因设立违法犯罪通讯组或者在其中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而触犯的。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和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分为三类:设立网站和交流小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上述三种行为类别在实践中都有例子,如: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案号:(2021)沪0109刑初687号)中,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被告人结伙作案,成立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贤斌,张佳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号:(2020)桂0305刑初199号)中,张佳琪作为大学生,使用三网通软件和手机卡发送赌博网站短信,以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因为这些信息属于开设赌场的非法犯罪信息,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春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案号:(2021)川042刑初66号)中,被告杨春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某个APP仍涉嫌使用信息网络设立集团,并被认定为非法利用。
 

  事实上,目前大学生容易犯的网络犯罪不仅仅是上述四项罪名,还涉及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收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名。本文仅限于篇幅,只能选择其要求。我们认为,目前大学生容易在信息网络犯罪中迷失自我,原因复杂,但其法律意识薄弱或基于信息网络固有的发散性和匿名性,滋生侥幸心理,特别是在没有受害者的相关刑事案件中,行为人更容易产生未被发现的错误理解,然后从象牙塔中的学生成为法庭上的被告。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具有极其鲜明的两面性。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其便利的同时,大学生应学习、使用、遵守法律,消除侥幸心理,坚决抵制信息网络犯罪。   深圳市龙岗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