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策法 律师网隶属于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团队成立于2000年,位于福田中心区,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刑事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我儿在前几天和几个人盗一辆摩托车深圳盗窃案件辩护律师

时间:2021-02-08 15:12 点击: 关键词:我儿,在前,几,天和,个人,盗,一辆,摩托车,深圳,

  深圳盗窃案件辩护律师   “盗窃他人财物”时可以成立盗窃(《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在盗窃罪的成立上,某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首先,要把“别人的财产”中“的”的所有意思都表示出来。所以,“他人财产”是指他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虽然盗窃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构成盗窃,但这是由于刑法第242条的扩张。此外,本法中的“占有”是指一般的占有或仅指民法上承认的占有,这是占有说与权利说之争。(日本刑法第242条:即使属于自己的财产是基于公职的命令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他人看守,本章的犯罪也将视为他人的财产。获得占有权。【即使第三方取得财产,也可以确定盗窃成立(昭和31、7、3刑集第10卷第7号955页)。这种情况下成为问题的是能否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这是成立盗窃的要件之一。】换句话说,盗窃要成立,获得的客体,即财产,必须在他人占有之下。否则,即使取得财产,也只能成立侵占罪(如侵占罪、遗失物罪、侵占委托财产罪、侵占罪)。【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归行为人所有的,以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成立委托人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否则,应当确立遗失物等侵占罪。】在这里,作为盗窃必备要件之一的他人占有的含义和范围就成了问题。

我儿在前几天和几个人盗一辆摩托车深圳盗窃案件辩护律师

  最近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件,笔者想以此案为依据重新审视盗窃罪中占有的含义和范围。此外,与此相关,可能会出现行为人对占有理解错误的情况,笔者也想就这种情况下解决自己有罪的途径给出补充说明。

  二、盗窃他人财物。

  (1)最高法院2004年8月25日的判决,平成十六年。

  1.这个案子。

  (1)案发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被害人坐在大阪府私人地铁站附近公园的长椅上,与朋友聊天,随身带着自己的随身包(以下简称“箱包”)。(2)被告有前科,出狱后过着所谓的流浪生活,靠转行赚钱谋生。下午5点40分左右,当被告坐在公园的长椅上时,发现坐在旁边长椅上的被害人把案袋放在长椅上,和朋友聊得很开心。他想,如果受害者忘记带走,我也会带走,于是他假装看书,窥探受害者的动向。(3)下午6点20分左右,被害人因为想送朋友去地铁站检票口,忘记拿长椅上的包,和朋友一起离开了那个地方。被告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害人离包稍微远一点,他就会把包拿走,观察被害人的动静,但被害人根本没有注意到自己忘记了什么,于是向车站走去。(4)被告看着被害人上了公园出口处的过街人行天桥,向距离长椅约27米的桥休息平台走去。这时他见周围没人,觉得时机已到,就拿了案袋,带着袋离开现场,躲在公园的公共厕所里,打开袋从中取现金。(5)另一边,受害人在过人行天桥时(距离私人地铁站检票口约200米,约2分钟路程),发现自己忘了带箱包,于是跑回长椅,箱包却不见了。(6)下午6点24分,跟踪受害者回到公园的受害者朋友,潇洒地认为本案包里应该有受害者的手机,于是用手机拨打受害者手机,手机在公厕开始响。被告慌慌张张跑出厕所,在被害人的盘问下承认犯罪,并被扣押交付接到报警的警察。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判决(大阪平成15.11.11)确认本案被告成立盗窃罪。

  至于一审判决,被告提出申诉,其辩护人称,由于被害人将案件中的袋子留在公园长椅上,被告只成立了从物上盗窃罪。诉状审判(大阪高平平城16.3.11)的判决作出如下判决,确认盗窃罪成立:“如上所述,虽然被害人将案中的袋子留在公园长椅上,但本案中被害人脱离袋子控制的距离和时间极短。在此期间,公园里几乎没有交通。受害者不仅对被遗忘的地方有清晰的认识,还能猜出可能拿包的人。其实也是如此。通过使用手机找到包的位置等。受害者很快从被告身上取回了包。根据这些事实关系,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在非法获得袋子时被杀害的。

  2.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受理了被告的上诉,基于以下理由驳回了上诉。

  “本案被告是在被害人从遗忘物品的长凳上移动到距离长凳仅27米左右的地方时获得袋子的,根据上述案件的事实关系判断。当时即使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暂时忘记了包并离开现场,也不能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失去了对包的占有,本案中被告人得到包的行为构成盗窃。”。

  要确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占有权,更为实质性的问题是,被害人占有的存在可以依据什么来确认?本案以上述事实(1)至(6)为前提。“即使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暂时忘记了包并离开现场,对被害人的占有仍然是肯定的。在这里,本案中被害人与财产在时间和地点上的分离是轻微的,这在确认被害人占有时具有重要意义。

  在下文中,笔者希望能一直参考判例和判决,试图定位这一判例的判决与以往判决的关系。

  (三)本案与以前案件和判决的关系。

  1.占有的意义。

  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含义,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最重要的判决出现在昭和32.11.8刑集第11卷第3061页。本判决中占有的含义解释如下:“刑法中的占有是指人与物之间的支配关系。由于事物形式和其他具体情况的不同,这种支配的具体方式也不同。没有必要对事物有真正的把握或关心和监控。应该认为,只要物在物主有权力的地方,就足以认定物主的占有。所以,判断物品是否可以说还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无非是按照大多数人都会认同的社会观念来判断。”

  在我看来,以上观点基本都是理论上采纳的。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比民法上的占有要窄,说到底只是事实上的关系。而且一般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应当综合考虑客观要件(占有的事实),即财产的支配,以及主观要件(占有的意思),即支配的意思,然后根据一般的社会概念来判断。问题是,虽然有必要按照一般社会概念来判断,但一般社会概念的判断标准可能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将标准具体化,即确定所谓的从属标准。

我儿在前几天和几个人盗一辆摩托车深圳盗窃案件辩护律师

  毫无疑问,当财产在现实中被持有时,当财产被置于自己控制的封闭空间时,就可以确定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因为在这些场合,可以说占有者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封闭空间)支持了财产。问题是不能确定属于上述支配关系时的占有判断。换句话说,有疑问的是如何划分和界定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不明显,但可以认为在一般社会概念中存在支配关系的场合。【在作出这一判决时,恐怕不能忽视对于遗失物等侵占罪的法定刑过轻(法定刑的上限是一年有期徒刑,还包括材料)这一事实的影响。】

  2.占有范围。

  深圳盗窃案件辩护律师 在考虑该物业放置于其所在地点的原因,判断业主是否占有该物业时,需要考虑:(1)业主本人故意将该物业放置于与其所在地点隔离的场所的情形;(2)业主暂时遗忘物业的情况。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属于(2)所指的场合,因此笔者将分别就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介绍案例和判决。

我朋友在手机上参与了网上捕鱼游戏输了十几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