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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奥迪A6的车被别人卖掉了可是没有拿到钱深圳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2021-02-08 14:00 点击:    深圳律所 深圳财务纠纷专业律师

  深圳财务纠纷专业律师 财产保全损害适用一般归责原则。

  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第九章确定侵权责任,可见,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适用一般归责原则,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在其(2015)民申字第1147号裁定中,最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错误的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仅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其(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错误申请保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保全申请人只有在主观过错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法院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二,申请有误的认定要点。

  对于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们先看看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认定。

  应用有误”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在其(2015)民申字第1147号裁定中,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所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而且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的客观方面,而且还包括其主观方面,如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取决于他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而且也取决于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应当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或者从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标的额、保全对象、保全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以及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不是申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是申请人的过错。

  对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错误中存在过错的认定进行严格审查。

  最高法院在其(2018)民终356号判决中认为,对于申请人是否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过错的认定,应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重点审查其提出的诉讼是否合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基于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基本相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保障裁判的执行,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案外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案外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重点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恰当。另外,由于财产保全是一种持续性行为,因此,对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应着重于整个财产保全期间,重点审查其在保全期间的重要节点,既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是否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又要审查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是否谨慎对待保全行为,是否在足以认定为保全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申请人有无过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认定财产保全有无过错时,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对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应以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此过错既可为故意,也可为重大过失,而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二、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既要判断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又要判断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存续期间是否审慎对待保全行为,在保全行为足以认定为保全错误时,是否仍然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从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保全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认为保全有误,还需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保全的标的是否基于合理的认识,以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方式等因素进行审查。如由律师代理,对于申请人的注意义务将要求得更严格。

  申请错误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申请人错误的申请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的关系,是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综合判断。

  要综合判断保全行为是否妨碍被申请人行使处分权,必须从保全财产的性质、被申请人持有保全财产的目的和流通的必要性,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对法院具有主张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判断,而不能仅凭被申请人享有处分权,查封财产限制了其处分权即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在(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果是因被保全人未提出处置要求而进行了变现,或者由于请求不当而未得到许可,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价值变动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这与申请保全人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申请保全人妨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变动与申请保全人采取保全措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保全错误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考虑市场因素造成的价值波动等客观因素,同时应确认保全行为是否妨碍了被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处分。

  第四,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在损害赔偿范围上,最高法院认为,不当保全损害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但被保全人未提出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且未获得人民法院许可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贬值,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与申请财产保全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申请保全人不同意被保全人自行处分的,被保全人因不能行使处分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错误地保全了财产,应当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是在保全开始至保全结束两个时间点内被保全财产的差价,以及与保全开始价格相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由于保全财产种类不同,对不当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在认定标准上也存在差异。下面是认定普通保全财产损害赔偿的三个要点:

  一、现金存入银行帐户。

  在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到被保全人使用资金的收益,并必然导致相应的利息损失,应由申请保全人予以赔偿。

  深圳财务纠纷专业律师  如果被保全人提供了有关资金是从另一方借出或被冻结之前已经借贷给另一方的证据,则该利息损失是实际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否则,被保全人的资金利息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或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资金占用利息为年利率6%而未约定期限和逾期利率的标准确定。

  在此谈到利息上限的判断,我们认为,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在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适用,不超过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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