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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大学被威胁强奸,请问现在还可以报案吗

时间:2021-02-18 13:46 点击: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一、强奸罪量刑研究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第一,目前我国刑法理论比较注重强奸罪的定罪研究,量刑研究较少。笔者在研究强奸罪的量刑期间,翻阅多本法学著作、查找相关论文,发现多是影响定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情节方面的论述,对于量刑规则和定罪与量刑之间关系的论述十分有限。然而罪行均衡的实现,需要对量刑进行深入研究,但是现阶段理论界对于该罪名的研究则更趋向于定性,而非定量。

  刑法的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二者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罚的本质

  不是报复,罪行对称才是使刑罚发挥最佳效能的策略①。由此可见,只有通过刑罚体系以及定罪与量刑之间关系的研究,才能够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立法目的。

  量刑研究多限于单独的量刑情节,未能实现量刑研究的体系化。例如,强奸罪的五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公共场所”“当众”含义的解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原因范围的限定等量刑情节的研究,都主要集中在定性方面,缺少对量刑体系的阐述。

  然而,刑法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单独量刑情节的研究使得研究范围局限于一些常见的犯罪情节,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研究方式,难以应对实践中千变万化的犯罪情节,如何选择准确的量刑区间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我们也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的一些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量刑结果能否实现罪刑均衡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权威。

  强奸罪研究的不断丰富,为量刑规范化究打下了基础。

  强奸罪在中国的发展中古今异同。从定罪上来看,《大清律例》中规定,只有在强暴者使妇人不能挣脱并且有人知晓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强奸罪,如果妇女在被强暴的过程当中,开始反抗,后来放弃反抗使得强奸行为得逞,对于强暴者则不按照强奸定罪。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并在侵害法益方面采取了违背妇女意志说。我国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实现了从古代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到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的转变。近几十年,随着人们对女性性自主权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加,制度和法律方面的保护也更加完备,女性被害人更愿意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量刑情节上来看,古今法律规定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如果不是在强奸的时候抓获了强奸者,对强奸者不定罪处罚;如果被强奸的妇女怀孕了,被强奸的妇女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强奸后怀孕,但是却无法证明是奸夫所导致的,则对被强奸怀孕的妇女判处刑罚。这种不利于被害人的法律规定源于时代的认知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很难想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会出现类似的规定,对于因强奸而导致怀孕的妇女现代法律给予的是保护而不是惩罚。现行有关规定已经将强奸致人怀孕作为了一项量刑情节,在强奸罪的量刑上对该犯罪结果进行考量。

  深圳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在世界范围内,强奸罪的研究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通过立法和判例进行犯罪情节的发展,对强奸罪的定罪情节实现了从不利于女性到有利于女性控诉的转变②。日本通过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等方式对强奸罪的定罪与刑罚形成了系统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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