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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嘱纠纷律师告诉您以遗嘱形式将公屋供其亲属继承是否有效

时间:2023-10-19 16:4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嘱纠纷律师,遗嘱的效力

  杨某夏与杨某斌在本案302号房屋设计缘由其父杨某建国问题所在企业单位进行医药科技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分配方法所得,其母张某贤在其夫杨某建国已经去世后购买。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深圳遗嘱纠纷律师告诉您以遗嘱形式将公屋供其亲属继承是否有效

  其母张某贤以成本价以及购买302号房屋时其父杨某建国虽已去世,但通过实际使用了杨某建国的工龄相关优惠,杨某夏与杨某斌对此亦予以高度认可;法院可以认定302号房屋为张某贤与杨某建国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而杨某斌以《遗嘱》主张其应依遗嘱继承302号房屋,并为此在诉讼中由《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代书人、见证人之间的陈述未存在明显矛盾之处;杨某夏主张见证遗嘱中的见证人与杨某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见证遗嘱应属无效,但其始终未能提供证据实际证实代书人、见证人与杨某斌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法院对其以此为由否定《遗嘱》效力的主张不予采信。

深圳遗嘱纠纷律师告诉您以遗嘱形式将公屋供其亲属继承是否有效

  杨某斌所提交的《遗嘱》其内容应为有效,且真实反映了继承人张某贤的意思表示,故在302号房屋中属于其母张某贤的份额应依据《遗嘱》由杨某斌继承所有;而因杨某建国生前未留有遗嘱,故302号房屋中属于其父杨某建国的份额应依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提问:“我父亲的单位自己十年前分了他一套承租房,我父亲刚去世之后不久,我弟弟就是一家三口在没有征求我母亲以及其他兄妹的同意下,就搬搬进了发展这套中国住房,弟弟和弟妹不仅能够孝顺母亲,甚至还虐待我的母亲,我母亲进行心理还是很不容易平静,并希望我来继承这套承租房屋的继承权,这也是我父亲他们生前的真实需求意愿,并在生前可以留下一些口头遗嘱。让年迈的母亲由我来照料,度过建设一个更加幸福生活平稳的晚年。”

  出租住房是指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产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的住房,又称公共住房。单位分配给城镇居民的住房一般属于公共住房。公共房屋承租人不享有继承权。租房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提供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房产的使用权,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该房产应当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并在合同终止时返还出租人。这意味着承租人仅有权在合同期内占用和使用租赁房地,而不取得租赁房地产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继承人(死者)个人的法定财产,即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

  对于以遗嘱形式居住的老年人,将出租公屋供其亲属继承,这将是无效的。因为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国有的或者集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长者去世后,只有公共房屋单位的业主(即国家房屋管理局或该物业所属单位的有关机构)有权处置长者以前租住的公共房屋,并决定是否收回或安排另一人在其中居住,或允许原来家庭的近亲继续在租约中居住,他们应重新签订租约。

  为了环境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在《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一个例外管理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公司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生活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从张某咨询的所述基本情况看,其弟弟一家三口此前中国一直未与其作为父母之间共同学习生活,因而对于不属于我们共同发展居住人的范围。

深圳遗嘱纠纷律师告诉您以遗嘱形式将公屋供其亲属继承是否有效

  深圳法律咨询网认为,在其父亲病故后,未经原共同提高居住人的同意,擅自搬进其父原承租房屋内居住,是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其行为已构成网络侵权。如张某夫妇拒不搬出,张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服务请求,责令张某夫妇停止侵害,立即搬出归其母公司继续承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