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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

时间:2022-09-16 13: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纠纷律师,遗赠公证纠纷二审

  诉讼中经杨先生申请,法院到北京X公证处领取《公证证明(2018年)》(北京X内中证字号)的公证档案。 XXX)。 包括遗嘱、公证申请书、公证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公证查询记录、工作记录、公证审批(签发)表、办理公证时的公证视频、公证文件的接收等。收到公证文件的回执显示为2018年7月16日收到文件的日期。 以及接收文件的公证处,还有一页白皮书,上面写着“邵、罗、杨、2”。 有邵氏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期,杨以为上面写的“邵氏”是他的签名,但邵氏说,公证人要求申请人写这封信是为了核实受遗赠人的身份,而不是他自己的身份。 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对空白页“邵”签字进行笔迹核实。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

  一、遗赠公证纠纷案例审理查明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

  罗经询问说,公证档案空白页上的三个人的名字,邵的身份证号码和生日,除了我的名字,都是杨2写的,他和杨2一起去公证处办理遗嘱认证手续,邵一个人去公证处领取公证证书的时候,他不知道路,所以由邵一起陪同,但是他担心如果知道了遗嘱的内容,会引起子女之间的冲突,杨去世后,他的心情很不好。葬礼后,他回到甘肃老家生活。2019年5月,他将公证遗嘱通知邵,邵表示接受遗赠; 其公证遗嘱没有异议,同意邵继承的房子在案件中属于杨2股,因为要回家和长大,所以无法出庭参加诉讼。另据审理查明,1977年,北京X厂将位于北京的房屋一套分配给杨、唐。唐于1993年2月12日逝世。2009年3月,牟阳二中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X集团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因住宅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X2房屋,拆迁范围为2栋公务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9.73平方米。登记人数2人,实际居住人数2人,分别为户主2人和其妻子罗某。拆迁补偿补贴合计487486。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1、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通过提交的证据问题进行有效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罗某经法院是否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争议房屋是杨二、罗两人再婚后购买的,虽以杨二的名义登记,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杨二、罗两人享有本案涉案房屋的一半。 虽然杨洁篪表示,在购买汤姆的价格中有一部分是他的,但这一说法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因此法院没有接受。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包括公证过的遗嘱,取自书中的遗嘱,并代表书中的遗嘱。杨二死前设立了公正遗嘱,双方对公证遗嘱都没有异议,所以法院对公证的效力会予以承认。

  2、邵某不是牟阳2的法定继承人。牟阳2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中他应得的份额留给邵某作为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决定。没有到期迹象的,视为放弃遗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而不是在受遗赠人死亡后的两个月内。关于邵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接受遗赠,首先,根据双方陈述和查明的事实,邵陪同罗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杨2制作的公证遗嘱由他和邵的奶奶罗保管。上述事实并不能推断杨二和罗一定将遗嘱内容告知了邵本人。2019年2月11日,牟阳2号去世。同年5月,邵某知晓了这份遗嘱。邵某得知遗嘱后到法院立案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

  3、综上,邵某依据我国公证遗嘱能力要求学生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2的份额由其继承,于法有据,法院可以予以政策支持。杨某要求企业依法继承杨某2的退休金、拆迁款,就此问题并未发展提供一些相关研究证据予以实践证明,加之本案系遗赠纠纷,邵某并非杨某2的法定继承人,故法院对杨某的上述数据请求不予支持,可另案进行分析处理。第一审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决定死者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一栋房屋,其中罗某占50%,邵某继承了50%的股份。在第二次审判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正确的,经法院确认。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声明。没有到期迹象的,视为放弃遗赠。本案中,杨某主张邵某于2018年7月16日陪同罗某领取遗赠公证书时知晓遗赠事实,而邵某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提起诉讼,将2018年7月16日领取遗赠公证书的时间与2019年2月11日杨某2死亡的时间相比较,均已超过两个月法定的接受遗赠时间要求。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杨的上述主张只是推测,缺乏证据证明。即使如杨所说,都知道杨二和罗二要立遗嘱,也不能推断都知道遗嘱内容。因杨二制作的公证遗嘱由杨二、罗二保管,不能推断杨二、罗二一定将遗嘱内容告知邵本人,故不能推断都知道自己受遗赠。本案中,罗陈述自己是在2019年5月才告知邵其遗嘱公证的情况。故邵在知道遗嘱内容后,向法院立案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审法院认定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我们不能通过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可以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万元,由杨承担(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公证纠纷二审案例如何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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