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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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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拆迁继承律师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权该如何继承?根据《深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金、产权交换房屋后,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者》的规定,房屋使用者可以主张作为安置人,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2019年底,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的纪要,之后,房屋使用者可以继续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吗?

  律师的观点: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纪要认为,私有住房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设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住房所有权人。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设置的人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在私有住宅的征收中,一般只有住宅所有权的人是配置者。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住宅的实际使用者根据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被征收住宅,不会因征收关系而变更,也就是说原住宅的居住使用关系转移到安置住宅。因此,征地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地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以根据原法律关系,如赡养、赡养等主张。

  其中,关于私房征收所有权人死亡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所有权人死后没有继承财产,房屋征收利益必须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房屋面积的补偿(例如三块砖部分、平衡实物配置补助金等)应认定为继承范围,其具体分配应按继承法进行。另外,处理房屋拆迁补偿的继承需要三个步骤:首先寻找拆迁处理,说明原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在家所在地的公证处处理继承公证,最后取得公证书,撤销处理拆迁合同变更的继承人无法协商处理房地产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例:

深圳拆迁继承律师

  徐a是争夺家庭土地的使用权者,徐a和周b是夫妻关系,现在已经去世了。两人生前生了徐一、徐二、徐三个孩子。其中,徐31954年死亡。徐1和王a原系夫妇关系,两人生了一个女徐某,徐1和王a离婚了。徐某和黄某是母子关系。徐1于2016年报告死亡。徐2与翁a系夫妻关系,两人生了翁1、翁2、翁33个孩子。后徐2于2019年4月26日去世。徐4的亲生父亲是徐a的弟弟。徐4与杜某2系母子关系。

  2019年11月9日,系争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12月1日,王a作为代理人和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征收实施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国有土地住房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住房为私房,约定住房价值补偿金3,856,547.12元的住房装饰补偿19,545元的住房装饰补偿金其他各种补助金、奖励费用共计1,379,030.73元(其中建筑面积不符合补偿76,660.73元,搬家费用补偿800元,住房设施搬迁补助金2,50元,住房补偿金5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住房补偿金80元

  2019年12月,征收实施公司确认了以结算书的形式争夺住宅的征收补偿利益,包括上述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的住宅价值补偿、住宅装饰补偿、其他各种补助金、奖励费用共计5、255、123元、临时配置费13、500元、合同转移利息25、678.12元、住宅转移奖励10万元、住宅提前转移奖励18万元、预约奖励15万元、合计5、724、301.12元。上述款项当事人均未收到。

  2020年4月13日,王a代表王a、徐某、黄某、翁1代表翁a、翁1、翁2、翁3在征收实施公司签订了《家庭协议》,约定“现在权利者的继承人协商一致,向征收机构申请以下方式支付:1.1、145、239.28元支付翁1名,本次动荡不主张其他权利2.本户剩馀征收补偿金属于权利者的继承人王a名义”。徐某、黄某、翁a、翁2、翁3承认该协议。徐4、杜某2、杜某、杜某1认为王a已经和徐1离婚,不是徐1的继承人,而且上述协议没有徐4参加,协议应该无效。

  原告徐4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住宅征收补偿利益,确认住宅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徐a、周b两人的遗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院的判决:

  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徐a、周b的遗产,其中1、145、239.28元由被告翁a、翁1、翁2、翁3共有,被告翁1征收的其馀4、579、061.84元为徐a、周b的其馀继承人共有。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件争夺住宅是私房,本案件当事人均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因此只有住宅所有权人才是配置者。争夺住宅的原系徐a、周b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后没有继承财产,争夺住宅的征收利益应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内户口在册人非继承人的,无权以户口或实际居住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争夺住宅实际居住者的居住问题可以根据原法律关系,如赡养、赡养等主张。

  徐1、徐2系徐a、周b的亲生子女有权继承两人的遗产。但是,徐1、徐2在继承开始后,在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徐a、周b的遗产由徐1、徐2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接受。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徐1、徐2在争夺家庭利益的继承中留有遗言和遗赠,所以必须通过法定继承确认两个继承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孩子、父母,徐某是徐1的合法继承人,翁a、翁1、翁2、翁3是徐2的合法继承人徐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黄某不是徐1的继承人王a已经和徐1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不是徐1的继承人。因此,徐某、翁a、翁1、翁2、翁3有权参与继承分配。关于徐2的征收利益份额,徐2的继承人在家庭协议和审判中明确表示,没有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诚实的原则不能后悔,本院依法确认征收利益中的1、145、239.28元属于翁a、翁1、翁2、翁3王a、黄某、杜某2、杜某、杜某1不享受单独征收利益。

  剩馀征收利益归属、分配涉及徐4继承人资格认定和继承比例等问题,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部分当事人要求在继承事件中另行处理,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因此《家庭协议》中王a份额的约定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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