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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分析:建筑工程“挂靠”现象法律问题

时间:2022-08-07 11:58 点击: 关键词: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挂靠

  公司、企业有时因为经营不善、资金不能周转等原因,会面临破产的情况,关于破产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介绍破产法全文相关相关知识。

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分析:建筑工程“挂靠”现象法律问题

  一、破产程序是归纳综合的施行程序,无论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理,最主要的要旨是保证全部债权人公道受偿,在修筑企业破产程序中也不破例。因修筑市场“两个不标准”和社会信誉机制的缺失,挂靠成为建筑业广泛谋划模式,即实践施工人借用修筑企业天资,自筹自支,自负盈亏,建筑企业仅为名义上的承包人,收取一定管理费坐亨得利。因此,在建筑企业破产实务中,常常出现发包人依照惯例工程款支付至被挂靠的承包人账户,但承包人因涉及破产程序,从而无法顺利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二、已领取至承包人账户的挂靠工程款均属于债务人财产

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分析:建筑工程“挂靠”现象法律问题

  我国破产相关法律法例中,对于债务人财产局限的划定见于《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破产法法律说明二》第一条。债务人财产的观点适用于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布以前对其财产的称谓。法定的债务人财产局限,是破产案件受理时, 债务人企业仍实践占领的财产。挂靠工程款(即以挂靠体式格局运作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领取的工程款,下同)表现为泉币,且不触及托付、代办署理、行纪等非凡的商事关系,故依据泉币“占领即所有”的无因性特色,承包人(即修筑企业,下同)对其银行账户中的泉币享有所有权。在承包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发包人已支付至承包人账户的挂靠工程款,当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另有更为激进的观点认为,不但发包人已经支付至承包人账户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债务人财产,在承包人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挂靠工程款的案件也应中止审理,并在承包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将已领取至承包人账户的挂靠工程款均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好处在于可以或许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财产和全部债权人好处,有利于进步债务了债率,与《破产法》的划定最为符合,而且,实践施工人接纳法律法例阻止的体制格局,借用天资处置施工,从代价评判规范来看,理当负担收益不受法律维护的法律危险。但这类认定体式格局的瑕玷异样显著: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建筑业挂靠近况为主观现实,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将对实际施工人造成巨大不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将挂靠工程款一律纳入债务人财产并作为偿债资金进行分配,建设中的工程项目极有可能因无法得到工程款而停摆,进而影响购房人、业主方、发包人、材料商、劳务分包人、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与努力在破产程序中做到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司法效应和人文关怀最大化统一的精神相违背。因此,虽然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更为符合我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但对其处理方式不应简单粗暴的作为偿债资金。

  三、 实践施工人享有挂靠工程款请求权

  尽管由于泉币的无因性,发包人曾经支付给承包人挂靠工程款所有权属于承包人,为债务人财产,然则其实不代表承包人取得挂靠工程款的收益合法正当。在挂靠体式格局运作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究竟谁是真正的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将影响关于挂靠工程款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并决定承包人破产程序中挂靠工程款的处理思路。

  我国现行法律法例并未对以挂靠体式格局运作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款请求权予以明确。如想探求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需先明确以挂靠体式格局运作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中的条约关系。“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即没有天资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天资的修筑施工企业名义处置施工。多半情况下,实践施工工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关系的全程参与者,担任与发包人联系、借用承包人名义列入招投标、举行工程施工。是以,经由过程挂靠体式格局运作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中存在两个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条约关系,实践施工人与发包人究竟构成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关系。依据《建筑法》、《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说明》的划定,发包人、承包人、实践施工人之间的两个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关系均有效,但该民事行动有效其实不幸免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非法[ 拜见最高国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最高国民法院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法律说明(二)懂得与合用》,国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月版,第499页。][ 有种观念觉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应具备的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第二个要件,即意思表示真实,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事实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第三个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现行法律规定了上述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仅笼统地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等问题,旨在尽可能务实地解决在挂靠为普遍客观现实的建筑行业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上述规定未能系统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进而也无法判断合同无效情形下,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

  有效条约不发生条约效能,我国《合同法》对有效条约的处置体式格局见于第五十八条,即条约有效时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非凡的承揽条约,施工进程便是施工单元将劳务及修筑资料归天到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的进程。施工单元投入人力、机器、修筑资料等制造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已完工程物权属于发包人。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施工单位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投入的人、财、物的物化成果,事实上已不可能返还,故而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只能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亦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因此,既然以挂靠方式运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机械、建筑材料等从事劳动、创造建设工程,承包人仅出借资质,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为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

  从另一个角度说,《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均划定实践施工人可直接以发包工资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间接向其负担义务。以上划定尽管突破了条约的相对性,且其法律根据饱受质疑,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买通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通道从而在特定情况下、一定范围内,并在兼顾其他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弱势方当事人尤其是广大的农民工提供司法保护,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前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481页]上述司法解释现行有效,故实际施工人既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取得工程款,则可证明在挂靠方式运作的建设工程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即为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

  四、 承包人享有挂靠工程款组成欠妥得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划定,“因别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欠妥好处,受丧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欠妥好处”。今朝我国学界多觉得,欠妥得利的组成要件有:一方取得好处;一方遭到侵害;一方获益与一方遭到侵害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缘故缘由[ 邵黎:《浅析欠妥得利的组成要件》,载《智富时期》2015年3月刊,第163页。]。依据前述阐发可知,发包人已领取至承包人账户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债务人财产,实践施工人是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则承包人享有挂靠工程款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害,实践施工人因挂靠工程款被承包人享有而遭到损害,这一受益和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工程款请求权权利人,承包人享有挂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承包人享有挂靠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挂靠工程款返还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欠妥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实践施工人而并不是发包人。尽管挂靠工程款系发包人领取,但发包人不能向承包人以欠妥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来由以下:首先,依据前述阐发,在条约有效的情况下,关于经验收及格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参照条约约定向发包人主意工程款。在实践施工人未向发包人间接索要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吻合法律说明的划定和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商定,不满足“没有法律根据”的组成要件。其次,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故发包人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之后,就可以以此为由抗辩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发包人的这一付款行为虽然并未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最终受益人,但在同等金额内已经无需再向任何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发包人的这一付款行为导致了其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免除,其享有了资产权属,支付了对价,其利益未实质性受到损害,不构成不当得利。

  五、 实践施工人欠妥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方式

  我国破产机制中,对欠妥得利的处置体式格局划定的比拟归纳综合。《破产法》中提到“欠妥得利”的唯一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划定因债务人欠妥得利所发生的债权为共益债权。破产法相关法律说明和指示看法均未再有触及“欠妥得利”的字眼。已有学者研讨,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的欠妥得利作为共益债权受偿权仅适用于破产请求受理后产生的欠妥得利,与其他破产宣布后产生的债并没有什么不同[参见娄爱华:《<破产法>第42条涉不当得利条款解释论》,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而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不当得利如何处理,《破产法》并无规定,鉴于不当得利返还是请求权,系债权的一种分类,故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不当得利,一般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在债权申报与审核程序中予以处理。

  实践施工人可基于欠妥得利要求承包人返还挂靠工程款,欠妥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时候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体式格局相当首要。鉴于,发包人向承包人领取挂靠工程款之时,承包人取得好处,实践施工人遭到侵害,则将发包人向承包人领取挂靠工程款之时作为实践施工人欠妥得利返还请求权产生之时较为稳健。云云时点位于破产请求受理前,实践施工人应当以不当得利之债为由按照破产法之规定申报债权;如此时点位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此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共益债务,可向承包人主张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并认定实践施工人享有欠妥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处置体式格局较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在实务操作中优点明显:

  首先,这一做法充沛恭敬了修筑行业挂靠广泛的主观理想,尽量缩小破产程序对失常工程施工的滋扰。无论破产清理仍是重整,破产程序的目标在于公道了债权,而其实不在于处置修筑行业的挂靠近况。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欠妥得利,如发包人在破产请求受理后领取挂靠工程款,能够共益债权的方式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了债给实践施工人,有利于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的失常安稳运行,进而保证购房人、业主方、发包人、资料商、劳务分包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防止发生卑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进而对破产程序发生障碍,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经济效应、社会效应、法律效应和人文眷注最大化对立。其次,将破产请求受理前领取的挂靠工程款作为债务人财产,实践施工人举行债务申报,并与全部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此举使实际施工人因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挂靠行为而受到部分损失,有利于保持全体债权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平衡。再次,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不当得利,则无论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返还不当得利,还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承包人将新收到的挂靠工程款以共益债务的形式随时向实际施工人进行清偿,均不违反《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最后,实践中常常出现实际施工人需要承包人协助一定的管理工作,并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将挂靠工程款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有利于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追索其欠付的管理、协调费用和相关税费,避免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深圳企业律师事务所分析:建筑工程“挂靠”现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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