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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听听深圳公司法律师的解析

时间:2022-09-21 16:1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公司法律师,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

  法院受理原告韩旭宝与被告XX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后,第三人吴旭宇、第三人梁旭文、第三人徐贤宝、原告、被告、第三人吴旭宇、第三人梁旭文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第三人徐贤委托代理人张旭勤出席了证据交换。 原、被告和第三方同意将简易程序的申请延长一个月。 本案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第三人吴锡玉、梁锡文前来参加诉讼,第三人徐锡标被本院传唤。 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讲解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听听深圳公司法律师的解析

  一、相关案例

  1、原告韩旭波称,原告配偶张某持有被告公司1875万元人民币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75% 。2010年7月28日,张锡进因病去世。根据张的遗嘱,原告享有被告的股东地位,持有被告公司18.75% 的股份。然而,由于被告的理由,原告股东的身份尚未得到确认。原告于2014年8月写信给被告,但被告无视信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案件提交法院,请求法院下达命令: 确认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被告公司18.75% 的股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发展提供数据如下证据:证明原告与张锡进关系的结婚证书,张欣进2010年死亡证明;遗嘱证明张 X 锦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由原告继承;证明遗嘱合法有效的公证书;被告对于公司生产资料,证明张X进在被告公司的持股发展情况;通知函,证明作为原告向被告可以要求我们继承张X进持有的股权;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根据该公证书可以继承张×金持有的本案外公司的股权;查询对账单和股权过户证明,证明原告已按照附件7的内容将公司的所有权转移到案件之外。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X宇、第三人梁X文共同辩称,同意作为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原告系被告原股东张X进的配偶,原告经济的确我们可以按张X进遗嘱进行继承。

  2、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发展提供数据如下证据:被告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原告继承的股权与被告公司章程不存在冲突。审判结束后,被告对原告证据1-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无异议;第三人吴旭宇、梁旭文对原告证据1-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无异议;第三人徐旭彪对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证据1-证据6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确认内容,与案件无关。 经公证的张欣持有的28.7058%的股权不属于张欣单独所有,张欣仅为名义股东,第三人徐宪为匿名股东。 原告、第三人吴锡玉、第三人梁锡文、第三人徐锡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没有异议。

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听听深圳公司法律师的解析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章程并不排除已故股东的股权继承,原告作为已故股东张宪的配偶,有权按照张欣的法定意愿继承张欣持有的被告公司18.75%的股权。 对于徐晓波第三人提出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抗辩,法院认为,以转让、赠与、继承或合并方式取得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均属于股东资格继承取得。 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转让是不一样的,因此不一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被告人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徐旭彪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总之,即使第三人徐先标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徐先标一方面认为被告公司股权价值应当审计,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垫付审计费用。 此外,拟议收购价格没有相应的依据,应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第三方徐 × 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辩意见。

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听听深圳公司法律师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确认张X进名下作为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75%的股权归原告韩X波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为40元(原告韩X波已预交),由被告XX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XX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X波支付。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讲解控股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公司法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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