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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田村律师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后婚内强奸被判刑

时间:2021-11-24 15:53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彩田村律师,婚内强奸,深圳福田离婚律师事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村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刘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深圳福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到刘某母亲家向刘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因刘某反抗且刘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贾某强奸未遂。
 

  深圳福田区离婚律师提示,主审法官赵某娟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赵某娟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刘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刘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赵某娟通过询问被害人刘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贾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刘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彩田村律师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后婚内强奸被判刑
 

  彩田村离婚律师认为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两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该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深圳福田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贾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贾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当时喝了点酒,也没意识到这是犯罪,通过赵法官的释法明理,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一定改过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