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相关问题请看深圳市婚姻律师网的整理。
01在恋爱过程中,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不超出对方日常接触的范围,作为一般赠送,关系终止后,赠送者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
为了培养男女关系,在互赠或花钱消费活动期间,一般属于礼品性质,礼品实际上原则上是不允许收回的。恋爱期间送礼物或日常消费开支,如“520微信红包”、周年纪念礼物等,一般应考虑保持必要的感情开支或相互消费,不应要求退还。
虽然在实践中,男女之间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远远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量金钱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家庭收入、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是否应当返还。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是不允许撤销的,所以在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后要求返还的人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所以“恋爱需理性,赠与需理性”,以免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责任。
0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进行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劳动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就是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控制失效,赠与人之间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可以予以政策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实现双方经济共同学习生活教育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03有配偶的人在婚姻期间爱上他人并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未经配偶同意的捐赠,无权处分,未经批准的捐赠无效。 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果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当事人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力、奖金、劳务报酬;
(二)出产、谋划、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许受赠的财富,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
配偶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04爱上配偶并给予个人财产的人,如果配偶没有通知给予者他或她已经结婚,而给予者以配偶欺诈为由要求取消礼物并归还财产,则一般都会得到资助。
05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定赠与关系、债权债务,一般不支持分手后索要分手费。
06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教育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消费习惯也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企业性质,而不认定为网络借贷市场行为。一旦以这种发展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中国民间金融借贷能力要求了解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社会支持。
07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我们能否可以要回?
如果送礼物的人清楚地知道另一个人是租来的,那么送给另一个人的礼物就是礼物。赠与合同在送达时生效。送给对方的礼物不能退还。如果在租赁协议期间,一方的亲属或朋友错误地认为租赁协议中的双方是真正的恋爱关系,将礼物送给另一方,则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并可能要求撤销礼物,收回已送出的礼物。
0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给付金额较大的,应予支持。但如果双方均未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则需酌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状况,对返还请求给予部分支持或不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惯例支付的聘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进行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但却未共同学习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企业给付人生活学习困难。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应当离婚。
09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婚约财产的,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10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或者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请求分庭的,一般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同居期间发生抚养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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