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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

时间:2021-01-27 17: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案件律师,深圳婚姻案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 详细说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标准

深圳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是否允许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说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矛盾,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

  2、下岗待业的员工,对方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允许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如果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确立,难以一起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治愈

  9、一方欺骗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结婚证书

  10、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同居生活,不可能和好

  11、承包、买卖结婚,结婚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的情况下

  12、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得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受到教育、处分批评,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14、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起诉人在本院依法召唤无故不来法庭,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人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深圳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

  (三)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关于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除了军人方面有重大过失。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必须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受理的情况。

  (一)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停和解,原告撤销或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

  (2)女性在怀孕期间、产后1年内或中止怀孕6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无效

  (一)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2、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受到威胁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必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儿童抚养和抚养费支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中的孩子,以哺乳中的母亲养育为原则。

  2、2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应与其共同生活;

  (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的,父母要求孩子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3、父母双方协商2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允许。

  4、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因不孕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增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另一个有其他孩子的;

  (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有长期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

  (5)父母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和祖父母要求孩子照顾孙子和孙子,可以作为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6)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和父母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儿童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生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孩子,父母愿意代理抚养孩子,另一方也同意,可以允许,但是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

  (8)父母协商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应允许

  (9)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离婚时,对于接受过抚养教育的继子,继父和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该由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收养的孩子,如果对方没有表示反对,与其孩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夫妻收养的孩子,如果对方总是反对,离婚后,收养者应该养育孩子。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儿童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改变儿童抚养关系的,应支持以下情况之一

  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患重病或残疾不能继续养育孩子的;

  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养育义务或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想和对方一起生活,那边有养育能力的人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

  (三)离婚后儿童抚养费问题。

  1、儿童抚养费的金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来决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如果承担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和业界的平均收入来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支付。

  3、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抵消儿童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一起生活,抚养方可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养育者的养育能力明显无法保障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允许。

  5、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到孩子18岁为止。

  6、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儿童有以下情况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2)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儿童要求抚养费有以下情况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的;

  (3)应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四)离婚后儿童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父母去看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必须恢复探望的权利。

深圳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  三、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