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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时间:2023-10-19 15:3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计付标准

  工程合同的数额都是比较大的,如果出现工程纠纷,施工方收不回工程款就很可能导致经营出现困难。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做了以下整理。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一、欠付工程价款本钱的性质

  1、欠付工程价款本钱的性质是违约金(逾期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983号民事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997号民事裁定觉得,发包人向承包人领取欠付工程款的本钱或许过期付款违约金,均是负担守约义务的具体方式。

  2、欠付工程价款本钱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92号民事裁定觉得,欠付工程款的本钱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51号民事裁定觉得,欠付工程款本钱属法定孳息,不属于守约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35号民事裁定觉得,工程欠款本钱系法定孶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66号民事裁判觉得,欠付工程款本钱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本质是为了赔偿违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3、法律实务中支流观念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上述两种观念都拥有合理性,然则需求解释的是,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二、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按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71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本钱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候没有商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故二审判决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80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尽管涉案未备案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应承担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是,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无拘束力,且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二审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03号民事裁定觉得,案涉《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商定:“发包人若不能按本合同商定定时领取工程款时,必须首先保障人工费的领取,别的未付金额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另行负担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直至发包人领取完工程款为止”。新苑公司据此请求金涛公司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领取本钱,吻合《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具有合同与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91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期利息:计息本金为甲方未付款项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不计复利)”。根据上述约定,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不计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273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宏远公司与马永红、杨国兴就涉案工程的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二审判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4号民事裁判觉得,关于本钱计较规范,因金鹰公司在《承诺书》中并未许诺过期付款根据月利率1.5%计息。《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新龙兴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确定尚欠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4号民事裁定觉得,2013年2月8日,就案涉工程决算,兴厦公司、意德公司配合许诺于2013年3月20日前实现决算,付款体式格局根据条约和谈办理,对工程欠款本钱两边没有商定。据此,原裁判依据两边商定的决算时候,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认定案涉工程自2013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兴厦公司称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2倍计算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49号民事裁判觉得,《施工条约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原审判决将《决算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2%确定为计算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97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2012年5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1、本钱商定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92号民事裁判觉得,对于中地信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本钱起算点及利率规范的问题。《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该法律说明第十八条规定:“本钱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候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以下时候视为应付款时候:(一)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已实践托付的,为托付之日;(二)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没有托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未托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告状之日。”本案中,《补充协议》约定,主体已完成部分工程款在本协议签订后40日内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核,2013年12月21日前付至90%;前期主体部分工程款甲方在2013年10月10日前支付乙方500万,后续工程按工程量50%付款,从2013年9月1日起甲方按月利息2.6%给付乙方前期应付工程款利息至主体部分全部工程款结清止。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中地信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欠款,一直处于迟延给付状态。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中地信公司应给付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利息给付时间调整为起诉之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尽管商定了本钱规范,但合同无效,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裁判觉得,对于本钱计较规范,《建工法律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但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该计息标准条款亦无效,故应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

  3、条约有效,条约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可以作为参照并由法院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9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月利率2.5%,该协议因存在非法转包事由而无效。二审判决据此参照适用《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并酌定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32号民事裁定觉得,舜天隆公司与四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于2014年8月15日经勘测单元、设想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设置装备摆设单元竣工验收及格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付款和谈》,商定舜天隆公司未付工程款在2014年12月30日以前付至总工程款的95%,如未能按约付款,舜天隆公司向四被申请人按月3%领取本钱。《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涉案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虽因四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干天资而有效,但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协议》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的约定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应参照《付款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对于四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主张,应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及舜天隆公司提出各方约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过高,请求予以调整的实际情况,酌情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并无不当。

  4、条约没有商定本钱且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民事裁判觉得,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应该投标的工程。因为经过投标招标步伐,案涉《向山腹地BT条约》《向山腹地增补和谈》有效,义务首要应由应该投标而未投标的都匀经开区管委会负担。故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作为错误一方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渝万公司领取工程款,并补偿渝万公司是以遭受到的资金占用丧失。都匀经开区管委会觉得,依据《建工条约法律说明》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本钱计付规范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置;没有商定的,根据中国国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两边对工程价款本钱没有商定,是以不应该根据月利率1%的规范向渝万公司领取资金占用丧失。本院觉得,如前所述,本案系BT项目,是由渝万公司作为投资人对案涉工程举行投资设置装备摆设,在工程设置装备摆设完成后,享有要求回购、溢价分红等投资好处,与一般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中欠付工程款情况不完全沟通。因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未执行投标责任以致条约有效,加上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拖延领取工程款,客观上造成渝万公司的资金投入被长时间占用,此种资金占用丧失,应该由过错方予以补偿。对此,一审认定由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依据实践占用时候,根据月利率1%向渝万公司领取资金占用丧失。吻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吻合公道准绳和诚恳信誉准绳。(附:贵州省高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229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计算标准,渝万公司认为应按照其综合融资成本率每月16.52‰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为此渝万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的资金往来凭证和渝万公司的审计报告。一审法院认为,渝万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首先,渝万公司与周明惠等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在资金用途上不能确定是否用于案涉工程,且利率为渝万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其次,审计报告系案外机构对渝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的审计,属渝万公司内部营运情况的反映,与本案无关。再次,明细表、明细账系渝万公司单方面制作,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对此也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鉴于案涉工程项目因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未依法招标致合同无效,且都匀经开区管委会长时间拖欠渝万公司巨额工程款的行为确有给渝万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在本案纠纷中为过错较多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月利率1%向渝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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