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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22条规定

时间:2022-08-06 17:0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审查立案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的规定,下面由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22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作要求我们追究被告人刑事社会责任,人民法院系统能够更加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二章,刑事自诉案件的检控

  第三条[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影响危害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中国婚姻可以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故意造成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网络通信可以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影响危害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除外);侵犯学生知识以及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污染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秩序和国家企业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等检察监督机关工作没有我们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研究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

  (3)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投诉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起诉条件】人民对于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我们必须建立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规范以及第三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自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受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对公诉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所规管。

  在铁路工作区域内犯下的罪行,如火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以及危害铁路线路、车辆、通讯、电力和其他铁路设备和设施的罪行,如果私人检察官向自诉的海淀区法院提出海淀区,控告铁路运输企业雇员在执行职务时犯罪,香港法院应受理。

  (三)受害人或其代表告知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死亡、丧失学习行为管理能力分析或者企业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直接告诉,或者是通过限制学生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自已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我们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工作应当全面依法受理。

  (四) 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主张和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第五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刑事自诉案卷材料审查

  第六条私人书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自诉人(代为我们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发展程度、职业、工作管理单位、住址、联系生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服务请求;

  (4)致送的人民对于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生活方式等。

  第七条[自诉副本要求,是自诉人的真实意图]自诉应当一式两份,自诉人书面自诉应当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当提供自诉副本。

  第八条私人检察官提交的身份资料应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自己身份进行证明数据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通过核对,复印件和原件设计内容信息无误的,应当及时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自诉人。

  私人检察官不能出席,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私人检察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法官认为需要根据案情进一步核实私人检察官的主体资格,他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交私人检察官的原始身份证明材料以供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自诉人。

  第九条 【委托手续的要求】自诉人委托进行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数据如下设计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委托手续:

  (1)监护人、亲友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自诉人签署的委托书。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向自诉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自诉人所在企业单位进行推荐不同的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自诉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信及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劳动关系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信息记录、工资以及支付方式记录等书面语言材料。

  (3)凡被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由自诉人签署的授权书、人民团体合法设立的证明和推荐信,以及被推荐的人与人民团体之间的合法劳动和人事关系的证明。

  (4)律师可以作为或者自诉人提出诉讼保险代理人的,需提交自诉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证原件经与复印件进行核对信息无误后退还企业代理人。

  受聘律师可以由受聘律师指定,并按照有关程序将立案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立案窗口。

  第十条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告知或者代为告知提交的材料。 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自述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一条 【核实证据】立案法官应清点自诉人随卷移送的证据进行材料以及是否可以与其列出证据问题清单的内容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自诉案件证明中国标准】自诉人应当发展提供一个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中犯罪事实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后的处理

  第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审查工作期限及后续进行处理】对自诉案件,法院认为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我国受理环境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者企业代为告诉人。

  具有研究下列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1)缺乏罪证的;

  (2)犯罪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没有下落情况不明的;

  (5)除因证据能力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提出撤诉后,就同一社会事实又告诉的;

  (6)经人民对于法院进行调解方式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社会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十四条自诉人故意只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自诉,但应当说明放弃诉讼的法律后果,并复印调查报告,自诉人在宣告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并提出自诉后,放弃诉讼,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有新证据进行再次就是告诉的处理】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撤回起诉企业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可以证明对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通过提起自诉的,人民需要法院工作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二审认为法院进行指令立案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上诉。第二审人民对于法院无法查明第一审人民需要法院工作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以及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提交的书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限期改正。

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22条规定

  自诉人在进行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决定企业是否存在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自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当退回并记录; 自诉人坚持的,不予受理。

  经补正仍不完善符合设计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章,对于企业涉嫌拒不执行进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别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拒执罪案件提起自诉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研究证明我们同时发展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机关工作或者服务人民对于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调查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执行国家法院提起自诉:

  (1)负有执行法律义务教育的人拒不执行进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应当全面依法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的;

  (2)申请人投诉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执行职务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进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研究证明我们公安管理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数据材料,可以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十九条执行法院立案庭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犯罪自诉,应当及时立案。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法庭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拒不撤诉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后,申请人的遗嘱执行人提出足以澄清被告人下落的新证据,重新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对于我们公安机关工作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成为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分析处理研究结论的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履行义务的人能够履行义务但拒绝履行义务的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况的有关证据;

  2.申请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证据;

  3.公安行政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研究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22条规定

  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自诉案件想要立案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刑事律师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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