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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解答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8 10: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

  法院受理原告梁先生、梁先生、梁先生对被告梁先生、梁先生、梁先生、梁先生的法定继承案件,由法官张希华先生依法运用简单程序独立审理,并举行了公开听证。 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XX、陆XX、被告和何XX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诉讼。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解答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相关案例

  1、原审判决被继承人梁与吴某某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梁某丁。继承人梁于2003年11月2日死亡,继承人吴某某于2004年4月22日死亡。被继承人梁某武死亡时,留下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死者梁某武、吴某某生前各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3股。据统计,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继承人梁持有的三股收益47139元,被继承人吴某某享有的三股收益45999元,均由被告人梁某丁单独收取。因原告与被告无法就继承和分配达成一致,三元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梁某娥名下的房屋(房屋价值40万元)由原告梁某佳、梁某乙、梁某丙、被告梁某丁共同继承,各继承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一;二。被继承人梁某娥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份额收入47139元,由原告梁某佳、梁某乙、梁某丙、被告梁某丁共同继承,各继承11784.75元,被告梁某丁应分别返还原告梁某佳、梁某乙、梁某丁11784.75元;三。判令被告吴某某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所得45999元,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被告梁某丁共同继承,各继承11499.75元,被告梁某丁应分别返还原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11499.75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某定负担。

  2、被告梁穆迪认为,涉案房屋价值与原告要求的房屋价值基本相同。 原、被告母公司持有的6股股份已于2012年6月28日由原、被告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告认为,三名原告已经办理了放弃股权继承的手续,因此,以死者名义的股权应由一名被告继承。 被告已办理相关权证,三名原告要求返还股份收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死者梁木武名下的房屋,由于被告与死者梁木武共同生活直至梁木武死亡,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可以更多地分配遗产。

  3、三元宝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三张身份证和一张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件和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死亡证明两份、村委会证明一份、派出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继承人梁某娥、吴某某及其继承人的身份。梁某娥与吴某某结婚。梁某娥于2003年11月2日死亡,吴某某于2004年4月22日死亡。三元和被告是上述两人的法定继承人。房地产权证明1份,证明进行登记于被继承人梁某戊名下的房产发展情况。两份分红明细及量化金额表,证明梁先生、吴先生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合作社3份股份及其分红情况。 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梁律师持有的股权收益为47,139元,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吴律师持有的股权收益为45,999元。 如被告人已单独收取上述款项,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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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股权已依法由被告继承,股权收益依法由被告享有。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及三位原告人的反复询问意见如下:股权进行继承公告、审核表、放弃企业股权可以继承申明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股份有限合作发展经济社办理了我国股权文化继承及申明自己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法律手续。 一份死亡证明和一份骨灰存放证明,每一份都表明被告对两名死者的埋葬负有主要责任。证人证词一证明被告和两名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承担两人的生活、饮食和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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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三原告只是在2012年6月28日办理企业股权可以放弃手续,对于自己被继承人死亡教育之后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三原告认为没有选择放弃自己继承。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研究内容我们不予通过确认。两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及丧葬费用问题都是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支付的,三原告也一同办理了丧葬事宜,并非被告需要承担社会主要包括义务。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证人制度没有人员出庭作证,故其证言之间没有实践证明力。被继承人虽与被告居住在同一房屋,但被继承人居住在第一层,被告居住在第二层,起居饮食文化分开。被继承人根据自身有生活费用成本开支,三原告也每月用于支付方式生活管理费用,并非被告行为承担风险主要工作义务。审理案件后,法院对本案证据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确认。法院不会接受证人的书面证词,因为证人没有出庭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继承的顺序以及比例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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