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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深圳市继承法律师解答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再次分割的相关案例如何判决!

时间:2022-09-20 15: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继承法律师,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二审

  上诉人冯明佳等七人不同意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本案定性为合法继承纠纷,并根据继承纠纷案件审理。 庞明佳不是梁匡的法定继承人,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本案继承人范围。 在本案中,冯A等七人是股权和股息的债务人。彭,七个孩子的母亲,是梁的继女和唯一的继承人。接下来就由深圳市继承法律师讲解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再次分割的相关案例如何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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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案例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应当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生效。 因此,继承是一种事实行为。 他死后,他的遗产属于庞。 其中七人是庞的继承人,庞死后,上述遗产属于其中七人。 公示原则是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考虑,继承是事实行为,没有考虑交易安全。 因此,本案中梁匡去世后的股权变更不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或公示的方式生效。 相反,法律直接规定从继承时起生效。 3. 2000年梁匡去世后,庞明佳的分红行为是以庞明怡和冯明佳的信任为基础的代理收受和管理行为。 综上所述,庞不是继承人,丰阿等七人的继承权没有争议。 庞A将财产代管为现有,是连续侵权,侵害股权和股权分红冯A等七人,因此本案应由侵权纠纷审理,而不是继承纠纷。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未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仅根据海口村委会《关于调查取证的批复》,发现冯某等7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主张权利。 没有事实依据就超越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梁匡的股权在其去世时由庞木-B继承,庞木-B实际上取得了股权,庞木-B去世时,梁匡的股权由冯木-A等7人继承。 庞死后,冯A等七人依法取得股权。 2013年,庞A以其名义虚报股权变更,构成持续侵权,无诉讼时效。基于对庞的信任,冯牟A等7人因年度分红不多,将年度分红委托庞牟A进行催收和管理,冯牟A等7人不经常询问分红情况。 但由于贪心,庞牟佳想把自己留存的分红当成自己的分红,因此以虚假陈述欺骗了XX律师事务所2012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13年1月,海口村委会对原以梁匡名义登记注册的股份,以庞的名义进行了变更登记。 彭明佳的上述行为是在冯明佳等7人背后进行的,而海口村委会在变更登记时没有通知冯明佳等7人,因此冯明佳等7人没有得到通知。 3. 海口村的分红公告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公告,不属于当事人依法应当知悉的情形。 但一审法院表示,"冯明庚实际上住在村里。 年度股息将在生产队的布告栏上公布,冯明庚不能不知道已故梁匡的股份已经变更并以庞明佳和庞明佳的名义登记的事实,“假设他们七人都知道”。 因此,认定七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正义的。 基于他们对庞七人A等七人将为一。 4. 时效期间自庞明确拒绝移交财产之日起计算。 2015年,冯某等7人要求庞某交出收到的股息,庞某拒绝并声称拥有股息。 此时,冯某等七人必须知道彭某的侵权行为,因此诉讼时效从2015年开始计算。 最后,没有时效期间法令。 三、庞某滥用委托人的信任,利用委托人的代理权,骗取法律意见书,与村委会部分成员串通,变通登记的股权,非法取得其保管的财产。 一审判决等同于支持代理人滥用委托人的信托,利用该信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第一审法院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上诉,认定事实不明,判决有误。 为支持7名上诉人(如Fung A)一审主张,依法对判决进行再审或修改的回执。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1、本院认为,冯某甲等七人基于其母庞某乙是梁宽的继子女,庞某乙对梁宽的遗产可以享有继承权,在庞某乙死亡后相关企业财产及财产权应归冯某甲等七人所有工作为由提起本案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涉股份归其所有,庞某甲返还其所需要收取的股份公司分红款予冯某甲等七人。庞某甲否认庞某乙的继承权,并认为我们即使有继承权,也因未及时教育主张而超过了一个诉讼服务时效研究期间,且庞某甲对梁宽有尽扶养义务,负责了梁宽的生养死葬,故其有权要求取得梁宽的股份及分红。由此数据可见,本案主要涉及继承权的确认及遗产的分割与处理技术问题,故本案设计属于自己继承传统纠纷,冯某甲等七人关于对于本案系一般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社会支持。根据教学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争议解决焦点有三,一是庞某乙以及冯某甲等七人对梁宽遗产项目是否有继承权;二是如有继承权,冯某甲等七人提起本案作为诉讼制度是否已过诉讼具有时效不同期间;三是如未过诉讼过程中时效时间期间,则案涉遗产应如何提高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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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综上所述,其中七人的上诉请求具有部分合理性,本院支持合理部分,但不支持不合理部分,并对原判决作出相应修改。 法院应当根据二审证据修改原审判决,原审不得为错误判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取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632号民事判决(<2015年)梁宽原在XX市XX区XX街道海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四股,由庞某甲继承二股,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各继承七分之二股,庞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梁宽原在XX市XX区XX街道城市海口海三股份公司合作发展经济社的股份四股,由庞某甲进行继承二股,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各继承七分之二股,庞某甲认为应在本判决结果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协助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办理企业股权结构变更信息登记;庞A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冯A、冯B、冯C、冯D、冯E、冯G支付股息1,650.86元和利息(本金11,650.86元,自12月11日起计算)。 2015年至梁宽元2000-2014年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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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耿的其他索赔被驳回。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费1781元(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已预交),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负担935.5元,由庞某甲进行负担935.5元。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3562元(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已预交),由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负担1781元,由庞某甲使用负担17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深圳市继承法律师讲解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再次分割的相关案例如何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市继承法律师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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