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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产为手段限制的婚姻自由是否有效?深圳遗产案件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10-19 16: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案件律师,婚姻自由

  在得知江敏和林平再婚后,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赵家人认为其行为违背了赵文宏的遗嘱要求,所以依照遗嘱上的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侄子赵强所有。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以财产为手段限制的婚姻自由是否有效?深圳遗产案件律师来回答

  至于遗嘱中提到的三间楼房,他们认为是在2006年赵文宏和江敏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赵文宏的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赵文宏说的是房屋使用权归江敏,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数次争吵无果之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2012年7月,侄子赵强持叔叔赵文宏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这是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想通过调解解决两家之间的仇恨,但赵文元的家人和江敏都不愿意让步,坚持自己一方应该继承一切。因此,判例法官向双方解释: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在继承法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在三者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能力。

  此时,赵家人意识到,即使赵从邻居那里买下的三栋两层楼房作为婚前财产合法继承,作为合法妻子的江敏也应该是第一个继承人。所以后来赵家只是争辩说,女继承人的遗嘱应该承认有效,坚持江敏再婚的情况下,赵应该有权继承三套平房,他们认为房子是赵的,属于祖传财产,反正不应该属于江敏。

  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基于双方对遗嘱真实性的认可,法院主要从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继承关系等方面对遗嘱继承纠纷进行审理。是赵的侄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私生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定赵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遗赠的法律关系。

  在赵文宏所立遗嘱中提到的涉及一个侄子赵强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嘱能力提到“如我妻江敏今后可以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强所有”,法院一般认为该遗产进行继承的限制经济条件就是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我国婚姻生活自由的规定,该遗赠行为内容是无效的,赵强没有受遗赠权。

  至于他提出也是三间楼房的遗产文化继承中国请求,由于该楼房建设并未发展列入遗赠的范围,且赵强并非赵文宏的法定要求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理论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我们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案件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三原告要求从其母亲处继承的三套旧房于2000年3月被被告拆除并建成四套新房,而原、被告的母亲均于2000年9月去世。因此,当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后,三栋老房子已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财产为手段限制的婚姻自由是否有效?深圳遗产案件律师来回答

  因此,西山区法院于今年1月30日作出裁决,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此后,赵强针对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解释推理,赵强现已服上诉判决,第二次自愿撤诉。

  本案中,赵立遗嘱将房产交给,但设定了约束性内容,即要求不得再嫁,明显是以财产为手段,条件是限制的婚姻自由,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婚姻制度,具体体现为婚姻自主权的人格权,即 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支配。

  本案所涉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了国家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规定而无效,基于上述无效教学内容的遗赠,自然资源不能没有得到提高法律的支持。

以财产为手段限制的婚姻自由是否有效?深圳遗产案件律师来回答

  深圳法律咨询网了解到,对于本案的意义,西山区法院院长蒋说,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基础,否则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