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5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划定,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固定单价计算的情况下,刘喜华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接下来就由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讲解工程固定价与工程款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讯断觉得,根据《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法律说明》第二十二条划定:“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造价举行鉴定的,不予支撑。”两边当事人对案涉项目的实践施工面积并没有贰言,单价亦已肯定,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签证问题,双方签订有《工程(增加)的变更、签证审核结算表》。从上述证据来看,本案的工程造价是可以确定的。在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和确定工程款的情况下,无需对同样的问题再行鉴定。故一审未予准许晋业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13号民事裁定觉得,因《餐厅工程承包条约》正当无效,该条约商定两项工程总承包价为6304787.30元,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除发包方下达设想变换外,建材、野生人为涨跌及国度、省定额调节等情形条约总价均再也不作调节。陕西八建公司主意应答本案工程修筑面积举行法律鉴定,以鉴定后的实践面积乘以涉案条约商定的每平方米单价1435原来肯定本案工程总造价与条约商定不符。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245号民事裁定觉得,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呈报》不该予以采信。《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十六条划定,当事人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的计价规范或许计价要领有商定的,根据商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想变换致使设置装备摆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许品质规范产生变迁,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克不及商议同等的,能够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而鸿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内容存在设计变更、质量标准变化等情形。因此,鸿才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报告结算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19号民事裁定觉得,本案两边当事人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条约》第六条商定,“条约总价款950万元,包括保证金40万元,签证及工程量变换部分与乙方有关”,故案涉合同为流动总价条约。依据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故申请人有关一、二审法院未接受其鉴定申请属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上就是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讲解的工程固定价与工程款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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