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S市公安局某区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俞某。2018年3月,俞某在办理开设赌场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扣押了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上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依职权扣押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因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正在装修改造,由俞某担任案件承办民警,负责保管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由于该5人系通过网络在线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赌博方式,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俞某以侦查需要为由,分别从上述5人各自的微信和支付宝上获取了各自的密码。明年三月至七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的手机期间,私自使用上述5人的手机,通过转账消费方式,从5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中分出187笔共计支出人民币638312.8元。2018年11月,S市B区监委依法对俞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展开调查。
[分歧]
此案,涉及被扣押手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财物的性质,以及俞某涉嫌什么罪名。
一种观点认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微信、支付宝中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俞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二是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内的财产因与涉案财物高度混同,在侦查阶段应视为公安机关管理下的公共财产,俞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由监委管辖。
[评论]意见
作者同意第二个观点。
涉案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具有公共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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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在线交易非法购买“六合彩”等赌博工具,在扣押涉案手机后,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了解到涉案人员大多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转账方式参赌,为了查明涉案人员的赌资情况和具体获利数额,在讯问过程中,俞某向涉案人员索取了该软件的支付密码,并将该软件贴在了手机背面,上面有该软件的标识。第一,在查明涉案人员参与赌博的事实之前,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参赌交易信息与私人合法的交易信息高度混同,此时侦查机关需要对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交易记录进行甄别,以查明具体情况,如相关人员参与赌博的次数、金额等,侦查人员可依职权对涉嫌非法交易的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进行调查。二是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中,赌博所得及赌资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高度混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故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中的赌资及赌资应视为国家管理的私有财产,应以公产论处。
第二,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至于俞某究竟构成什么罪名,则要重点考察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权力,是否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目前,俞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上的便利,同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索取支付密码,从而利用所掌握的密码窃取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而能否成功实施盗窃行为,完全取决于俞某是否有权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并进行刑事案件侦查。但喻某某、李某某等人正是基于对公权力机关办案程序的服从,以及办案民警的职务行为,才向俞某泄露了支付密码。所以俞某的行为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害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涉嫌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根据B区监委的调查结果,发现俞某涉嫌犯罪,于2020年4月,决定对俞某开除公职,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7月,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俞某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从嫌疑人支付宝、微信中转移资金,完全是因为他利用职权获取了他人的支付密码,如果俞某采用破解密码的方法从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电子账户中盗取资金,则定性是有争议的。另外,近几年来,网络金融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如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除了自身所承载的金融属性外,还附带了绑定银行卡、信用卡甚至小额贷款等功能,一旦被盗,后果不堪设想,而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关联虚拟账户冻结的种类和程序进行细化,建议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纪委监委)祝锋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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