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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权威律师讲父母帮购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时间:2022-03-29 12:2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权威律师,离婚房产

  原告辩称

  白向法院提起诉讼: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归赵所有,剩余贷款由赵偿还,按房屋净值(市场价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赔偿。

 

  事实和原因: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相识,于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性格和价值观的差异使夫妻难以沟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8年11月5日,白在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4月23日,贵院以给双方和解机会为由,决定不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再次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恢复的余地。

 

  被告辩称

  赵辩称:1。不同意白人的离婚请求。鉴于孩子还小,赵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白人已经破裂了夫妻关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赵不同意离婚。2.不同意婚姻和女儿由白抚养,并要求赵抚养。3.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购买财产时的投资和财产登记,1号房屋应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属于赵。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人是赵。离婚后,赵和女儿在北京没有其他房子,赵的父母在北京也没有房子供赵的母女居住。1号房屋的购买资金主要是赵在婚姻期间向父母借款。赵对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赵不同意平均分割财产。

 

  原被告婚姻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白女儿出生后经常晚上不回家,婚姻中与其他女性的热情关系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白人的行为构成了婚姻过错。根据《婚姻法》,白人过错方应赔偿赵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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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

  2014年12月,白遇到了赵。2016年9月12日,他们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是第一次结婚。婚后,他们于2017年10月26日生下了一个女儿白。白与赵结婚初期关系良好。他们住在白父母的房子里。后来,白与赵发生了冲突。赵于2018年10月搬走,双方分居。2018年11月,白起诉离婚,我院驳回了白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赵作为买家签订了《股票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成交价361万元,其中首付241万元,以白赵的名义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元。2016年12月8日,赵登记为一号房屋所有人。白提交了转让凭证,证明白及其父母已支付首付114.8万元,其中67万元直接支付给卖方,其余支付给赵或赵的母亲。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在一号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白和赵收到房子后,他们租了一号房子,租金由赵收取。赵说租金是用来还贷的。在本案审理中,白与赵协商对账,确认一号房屋现值按310万元计算,剩余贷款按113万元计算,从房屋现值中扣除。白和赵同意将一号房判给赵,赵分别向白支付折扣。判决后,赵单独偿还贷款。

 

  赵主张,父母购买1号房屋时,投资1601750元(含中介费91750元),属于白和赵的共同债务。赵主张按照原被告的出资比例分房,并支付折扣。白不同意赵的上述主张。

 

  裁判结果

  1.原告白与被告赵的婚姻关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终止。

 

  2.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被告赵的​名义登记,属于被告赵。被告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白支付房屋折扣98.5万元,被告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单独偿还以原告白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3.驳回原告白和被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权威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自2018年10月以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白起诉离婚。2019年4月被驳回后,白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确定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允许双方离婚。对于已婚女性白,为了稳定孩子的生活,赵应该抚养孩子。白应该支付白的赡养费。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将赡养费金额酌定为每月6000元。

 

  1号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案件,1号房屋应归赵所有。赵应该向白人支付折扣。折扣金额为98.5万元,按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现值31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113万元的差额计算。赵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父母双方都有出资,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赵认为,原被告夫妇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要求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赵没有证明他有法律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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