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中最罕见的法令胶葛是承继胶葛,特别是继子女与继怙恃之间的财富胶葛题目,关于这方面的纠纷在司法处理中是很微妙的,下面由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大家作一个周全解读。我们先从最近杜海港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说起:
【案例介绍】
白叟刘某,与第一任老婆王某育有两子,老婆王某作古后与任某成亲。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刘某、任某成亲三十年后,刘某作古,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刘某作古后,留下遗言该房产由两个儿子承继。两个儿子请求继母根据遗言腾退屋宇,但任某长时间寓居拒不腾退。刘某的两个儿子不同意,将任某起诉到法院诉请争议房屋由两原告继承;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案件庭审】
法庭上,刘某的两个儿子暗示,父亲刘某于2002年购置该房产,该屋宇购置时是使用了父亲刘某、母亲王某的工龄,屋宇的购置款是刘某与任某婚前的离休住房补贴,属于刘某的小我私家财富。并且,父亲刘某立下遗嘱屋宇归两个儿子所有,任某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任某则辩称,争议房产是伉俪的婚内配合财富,不认可刘某的遗言,遗产应按照法定承继予以宰割,那么实际上法院应当支持谁的诉求呢?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支撑本案中刘某的两个儿子根据遗言承继父亲刘某的屋宇,但两人请求继母任某腾退屋宇的诉请,因该屋宇缘由任某长期居住,当前不具有腾退条件,故不予支持,今后可就此项事项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划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伉俪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对于伉俪特有财富的划定,是此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伉俪特有财富,也称伉俪保留财富,是指伉俪在实施配合财富制的同时,按照法令划定或伉俪商定,伉俪各自保留的必定局限的小我私家所有财富。依据发生的缘故缘由分歧,特有财富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一方婚后用小我私家财富购置屋宇,该屋宇属于小我私家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刘某在与任某结婚前已离休,其离休前所获住房补贴系刘某的个人财产。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划定,遗产是国民殒命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国民的屋宇、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国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国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令同意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国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富权利;
(七)国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划定,国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国民能够立遗嘱将小我私家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国民能够立遗嘱将小我私家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刘某所立遗言中明确上述争议屋宇由两个儿子承继,拥有法令效能,两个儿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进行估价并决定其归属,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首先,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通过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上就是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讲解的房产分割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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