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欺骗、欺骗的,除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外,原则上可以起诉。接下来就由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
只要存在招摇撞骗行为,就可以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二、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2、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三、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以下方面把握
1、看冒充的对象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2、看客观社会行为。招摇撞骗罪不属于理论上分析通常所称的“复合行为犯”,而是通过一种“并列行为犯”。复合材料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问题具体信息犯罪的数个实行经济行为发展之间进行一般管理存在技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如抢劫罪中作为重要手段的暴力活动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文化之间就具有一定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确定是否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不能按本罪处罚。
3、情节的重要性。虽然犯罪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的,危害不大,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购买汽车、船票等,没有非法收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大,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就是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辩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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