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该农用车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扣。此后李志超退出盗油团伙,杨永翀叫来包柱柱加入,负责开井口防盗箱并接水龙带放油,由被告人王鹏江从其与李宏伟的收油点借来一辆带暗罐的吉AV-3601型蓝色“小解放”牌客货两用车,七人于2008年8月21日晚在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共盗窃原油作案2起,其他分工、销赃地点方式不变,盗窃原油2、16吨,价值13016、16元。深圳律师为您解答一下具体的问题。
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王连恩与包柱柱在盗油后驾车销赃途中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获,二人弃车逃离。2008年9月,被告人李富伟、王连恩又以15000元购买一辆白色无牌照“金杯”面包车并在车上焊了暗罐,购车费用五人均担。
被告人刘永刚联系被告人田学茂购买井口防盗箱密码,并联系西峰采油二区管理三单元巡线工被告人郭波,让其巡线时为作案提供方便。作案时由刘永刚等人在公路上放哨,其他分工、销赃地点不变,自2008年9月至12月1日,以上八人继续在西137井组西21-022油井盗窃作案73起,盗窃原油184、78吨,价值744440、87元。所得赃款,每次给被告人郭波、田学茂各200元,其余六人均分。
后该面包车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民警查扣。综上,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田学茂盗窃作案各131起,5起未遂,共盗窃原油421、57吨,价值1952218、2元;被告人王连恩盗窃作案98起,4起未遂,共盗窃原油338、62吨,价值1674222、19元;被告人刘永刚盗窃作案73起,2起未遂。
盗窃原油184、78吨,价值744440、87元;被告人郭波盗窃作案41起,1起未遂,盗窃原油103、85吨,价值405369、66元。指控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田学茂、王连恩、刘永刚、郭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王连恩于2007年11月的一天,将一辆被盗的“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以8500元出售给鄢继祖。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连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实施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富伟、王鹏江、王连恩有4起、被告人刘永刚有1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李富伟辩解:2008年1月至4月其未参与盗油作案,之后只参与了10起,“五征”车参与了2起;“正宇”车参与了2起;“小解放”车参与了1起;“金杯”车参与了5起。其不认识田学茂、郭波,只是听李志超说联系油田上姓田的买密码,刘永刚和李志超联系的是同一个人。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在庆阳市急救中心和人民医院都看过伤。被告人李富伟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第一、被告人李富伟只参与盗油作案10起,在公安机关供述参与盗窃作案131起,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盗窃作案中,作案车辆、工具并非李富伟所买,人员亦非李富伟召集,其不是组织领导者,只是望风、放哨,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第二、本案六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变化大,且相互矛盾,主要参与者李志超、杨永翀未到案,重要问题无法查清。根据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及判处刑罚。
本案的证人均与本案及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受到了外界的干扰,故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应被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原油的数量及价值不准确,均为推算假设所得,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了起诉书所指控数额的原油。长庆采油二厂2008年原油被盗的发案记录只有5起,无证据证实丢失了起诉书指控数额的原油。
综上,深圳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连恩辩解:其只参与了9起盗油作案,“五征”和“正宇”车共参与了6起;“小解放”车参与了2起;“金杯”车参与了1起。11月5日其就被彬县公安局抓走了。盗油时罐没有装满。其不认识田学茂、郭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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