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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深圳律师表述是所有遗产都可以继承

时间:2022-01-18 15:08 点击: 关键词:

  案例:原告黄先生、顾女士诉称,儿子小黄原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如师附小)的学生,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在危急关头,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总额达24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小黄于1998年10月18日去世。1999年9月,黄先生、顾女士去如师附小结账,账上尚有余款70733.94元,夫妻二人多次找如师附小协商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不同意支付给原告。2001年12月,黄先生、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如师附小返还该余款,该案引起广泛关注,后黄先生、顾女士于2003年8月撤回诉讼。2005年4月8日,如师附小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2005年5月9日,黄先生、顾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如师附小返还捐赠余款70733.4元。

        5月13日,如师附小将善款余额70733.94元交给如皋市慈善会。法院认为,众多委托人因如师附小募捐而实施委托行为,其授予募捐人如师附小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小黄,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小黄治疗白血病,这一点从倡议书的内容即可看出,因此,如师附小在捐赠款范围内支付小黄父母提交的有关小黄治病的所有票据的行为,实乃如师附小按照众多委托人的授权所实施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作为赠与目的载体的自然人小黄不幸于1998年10月去世,由于为小黄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


  黄先生、顾女士第一次诉讼撤回以后,由于委托人多为匿名,作为代理人的被告如师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再三权衡之后,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于2005年4月8日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并于其后如数捐出善款余额,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因为该捐赠行为仍然是合乎捐赠人意愿及其捐赠目的的,且使众多的爱心得以延续、优良的社会风尚得到弘扬,故该捐赠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黄先生、顾女士认为善款为小黄遗产的观点,只有在捐赠人未委托代理人而自己实施赠与行为,直接将善款赠与小黄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因为此时的善款所有权因实际交付而发生转移。遗产继承深圳律师而本案的情形是,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小黄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小黄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小黄遗产。黄先生、顾女士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遗产继承深圳律师表述是所有遗产都可以继承
 

  法官说法

  01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了,能否留给继承人?遗产继承深圳律师不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02

  父母去世赔付的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不能。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不享有继承权。赔偿费中除丧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是赔偿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赔付死者家属的具有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用,这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也包含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按照规定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不能把这种性质的抚恤金同死者的遗产相混淆,并进一步按照法定继承规定予以继承分割。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也不享有继承权。

  03

  虽然是非法财产,其中一名继承人使用合法方式进行了处分,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第三人返还吗?不能。非法财产,不属于继承诉论中遗产的范围。无论该财产原本是不是非法财产,现该财产已经由他人取得,且该财产是非法财产,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可以通过追究其他继承人的责任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向第三人主张。

  继承开始时,需要首先明确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特定情况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他人共有部分之财产、不合法财产、处分至他人名下之财产均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和他人共同所有,他人共有之部分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更不能对非法财产私自进行处分和继承。同时,作为遗产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了产权或者性质的变化,需要首先明确其变化是不是合法的,如果财产因为变化而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导致性质变为不合法,则法院不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分割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被人通过合法的方式私自处分,且将遗产交付或者过户到他人名下,此时,继承人主张继承已经处分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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