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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嘱继承律师说夫妻共同遗嘱有效一方变更遗嘱还有效吗?

时间:2022-04-27 10:09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嘱继承律师,变更遗嘱

  案情简介

  张a和张乙结婚生子,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一结婚生子,张5,张四结婚生子,张6。张甲于2012年6月去世。张乙于2019年8月去世。

  张乙生前于2011年写了一份遗嘱:我和配偶张甲的共同财产位于某区202号的一栋房子里。我已经老了。现在头脑清醒的时候,自愿订立遗嘱如下:我死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我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孙张某5,属于张某5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张乙,2011年X月X日。

  

  张乙死后,张某5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甲和张乙在某区202号房间75%的份额。原因是争议财产是张甲和张乙的共同财产。张甲死后,张甲50%的所有权份额中有25%属于张乙;张乙死后,张乙50%的所有权份额和张乙25%的所有权份额由张乙5继承。

 

  张某6提出异议。诉讼中发现,张佳和张乙在2007年立了共同遗嘱:张佳和张乙死后,诉讼财产赠送给长孙张某5和孙女张某6。因此,张某6主张按照2007年的遗嘱执行。

 

  张某5承认张佳和张乙于2007年订立了共同遗嘱,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了几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终遗嘱为准。张乙2011年订立的遗嘱时间为后期,因此应按最终订立的2011年遗嘱继承。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按照张甲、张乙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执行,张某5、张某6接受遗赠50%的所有权份额。

                                                  深圳遗嘱继承律师说夫妻共同遗嘱有效一方变更遗嘱还有效吗?

 

  深圳遗嘱继承律师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是张毅于2011年订立的自书遗嘱是否可以改变张毅和张毅于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内容。这也是被继承人张毅自书遗嘱有效且时间过后无法执行的核心问题,为什么法院裁定不支持原告张某5的诉讼请求,支持张某6的辩护要求。

 

  第一,需要正确理解后效力优先设立遗嘱的原则

  遗嘱的有效性来自遗嘱人的真实含义。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并变更其遗嘱。有几份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以最终遗嘱为准。但这里提到的遗嘱通常是指立遗嘱人单独立的遗嘱。在本案中,2007年的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不能参照单独遗嘱的有关撤销和变更。

 

  第二,夫妻共同遗嘱不是法定遗嘱形式,是否有效

  因此,《民法典》和《继承法》都没有规定共同遗嘱的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作为法律规定以外的遗嘱存在。现行法律不禁止共同遗嘱的存在或否定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对于私人权利,法律不能禁止。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名以上遗嘱人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生效的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难题的答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的,应当有效。当事人只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不符合代理遗嘱的有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张甲、张乙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的真实含义,符合遗嘱的正式要求,应视为共同遗嘱有效。

 

  第三,夫妻一方先死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内容

  遗嘱是指遗嘱人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意思。法律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夫妻订立共同遗嘱后,双方都活着,形成了新的共同意思。当然,以前的共同遗嘱可以撤销和变更。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区分不同情况的规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内容;但共同遗嘱中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明,上述撤销和变更违反共同意思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遗产内容不可分割的共同遗嘱,撤销和变更遗嘱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张佳和张乙对遗产房处罚的意愿密切相关,相互约束。遗嘱的内容属于一个整体,相互牵连,不可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张乙的2011年遗嘱是违反夫妻2007年共同遗嘱含义的单方面变更遗嘱。即使张乙的遗嘱有效,共同遗嘱的内容也无法改变。

 

  律师总结两个启示

  第一,遗嘱继承纠纷不仅涉及尊重死者亲属的遗愿,还涉及到死者亲属之间的感情。如果能和解,尽量不要诉讼,伤害感情。

 

  第二,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也是一种理性、冷静的处理方式,但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不能盲目地提起诉讼,认识到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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