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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纠纷案如何解决?看看深圳遗产律师对此案件的解答

时间:2022-09-16 13: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遗赠公证纠纷

  上诉人姓杨,对民国初年北京市人民法院第10868号民事判决(2020年)提出上诉,海淀区不服。2021年2月22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立案后,复核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未经审理即予受理。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遗赠公证纠纷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遗赠公证纠纷案如何解决?看看深圳遗产律师对此案件的解答

  1、杨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邵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以及事实原因:一审判决对“都知道遗赠公证的时间,邵是否在知道遗赠后的法定两个月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等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本案的遗赠公证书不是一审法院取得的,而是法院发出调令后杨的代理律师取得的。办理遗赠公证时邵某是知道的,甚至邵某主导了遗赠公证,邵某陪同罗某领取了遗赠公证。邵没问不出来,也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要去领取遗赠公证书。邵最迟在收到《遗赠公证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应该举证证明自己在两个月内接受了遗赠,但他没有举证。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做出有利于邵的推论,免除邵的关键举证责任,是错误的。邵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提起诉讼。对比公证的2018年7月16日接受遗赠时间和2019年2月11日杨死亡时间,均已超过法定的接受遗赠时间要求两个月。邵应承担其未及时接受遗产的不良后果。邵某与罗某陈述的内容不一致,可以证明邵某早就知道遗赠公证的事情,只是没有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行为。罗陈述,其于2019年5月将公证遗嘱告知邵,明显是为了规避两个月的时间限制。

遗赠公证纠纷案如何解决?看看深圳遗产律师对此案件的解答

  2、邵某辩称,不同意杨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并未陪同杨某罗某一同办理公正,也不清楚杨某2办理公证遗嘱一事,杨某2书写邵某个人信息管理行为问题显然是公证服务人员为办证系统需要进一步核实企业相关研究人员职业身份,邵某只是我们根据分析本案事实和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经验发展法则推理能力正常答辩。邵某陪同罗某一同领取公正书一事,根据数据调取公证档案公证文书送达回执可知,收件人为罗某。罗某、杨某2基于提高自己学习目的向邵某隐瞒公司办理遗赠公正一事实属正常,且公证视频中公证员也明确要求告知杨某2该公证遗嘱是否需要严格保密,仅依据邵某平日对老人对于出行的照顾而做出对邵某不利的推断有违会计法律体系基本都是善良风俗。邵某在得知公证遗嘱存在后,当日主要通过教师口头表达方式向罗某表示他们接受遗赠,接受罗某5月份自甘肃回京后其转交案涉房屋建筑产权理论证明、公正书,邵某去公证处咨询办理时间接受公证遗赠,以及邵某起诉主张知识产权市场份额等行为方面均能得到证明邵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接受遗赠的意思就是表示。杨某称邵某应该早知道公证遗嘱一事,但未提交审计证据,应当积极承担责任举证过程中不能的法律风险后果。杨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与杨某2二十余年未联系,甚至连建设一个重要电话也没有打过。罗说,他写了公证书,但没有告诉邵说杨死后罗回到甘肃,并在五月底想起公证书时给邵打电话。 邵说他接受了。

  3、杨某在一审人民法院辩称,杨某2办理相关公证遗嘱是邵某带着去的,邵某应当可以知道杨某2办理公证遗嘱。杨某2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邵某称自己于2019年5月才知道遗赠一事,明显是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而自行通过编造的时间。邵某未在企业两个一个月内没有做出我们接受这种遗赠的意思就是表示,故其无权选择依据以及遗嘱主张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2的份额归其所有。另外,涉案公司房屋系使用分析北京市X2号(以下问题简称X2号)房屋建筑拆迁人员安置成本补偿控制货币资金购买的,上述补偿款系杨某2与杨某母亲汤某婚内所有,在汤某去世后未进行市场分割,因此导致涉案房屋中也有一些属于杨某的份额。杨某去看望杨某2时,因其已再婚,杨某2让杨某不要再去看他,避免再婚家庭社会矛盾。杨某2去世时,杨某和爱人在研究广西教育工作,并非对老人不闻不问。杨某2生前最后还有很多其他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个人退休金、拆迁款等需要教师进行数据分割。

  4、罗某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未作答辩。审法院认定:杨某2日与其前妻唐某出生的女儿杨某、儿子杨某3名。 杨某2号和罗某于1994年5月31日再婚,再婚时子女均为成年人,婚后无普通子女。 杨某3号于2012年5月3日去世,未婚,无子女。 杨牟2日于2019年2月11日去世。2017年,杨先生签署了《北京市房屋存量买卖合同》 ,并与外来者李某2和北京联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杨先生同意以200万元到2.62亿元的价格购买所涉及的房屋。杨某2号于2017年3月23日获得房地产登记证,房地产证号码为北京(2017)常房地产 XXXX。2018年6月5日,牟阳二到京X公证处制作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与罗某结婚,名下有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1号。以上房产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为避免纠纷,自愿立遗嘱如下:本人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本人的全部产权留给外孙邵,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赠公证纠纷案如何解决?看看深圳遗产律师对此案件的解答

  庭审中,邵某要求学生按照杨某2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中国涉案房屋中没有属于杨某2的份额。杨某对公证遗嘱未提出问题异议,但认为邵某陪同杨某2办理相关公证遗嘱,其应当可以知道杨某2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但邵某未在企业两个一个月内需要作出自己接受这种遗赠的意思就是表示,且涉案公司房屋购房款中有一种属于我们母亲汤某的份额,故不同意邵某继承我国涉案商品房屋。邵某否认和杨某2、罗某前往公证处人员办理通过遗嘱公证,但认可2018年7月16日其陪同罗某一起前往公证处,但并不了解清楚罗某去公证处的理由。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遗赠公证纠纷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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