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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接下来由深圳遗产律师解答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7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撤销赠与合同案例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盛甲、原审被告盛乙、盛丙赠与企业合同管理纠纷案件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对于法院民初字第584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本院进行立案受理后,依法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成为审理程序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的相关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接下来由深圳遗产律师解答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认定:被告盛甲、盛乙、盛丙系原告叶某某的子女。2004年8月12日,原告叶某某自己立下相关公证作为遗嘱,明确待其百年发展之后,将其在XX市XX区宁江股份公司经济生产合作社的人口股477股、农某股2280股共计2757股股权由被告盛丙、盛乙共同进行继承,其他人我们不得通过干涉。2010年4月12日,原告叶某某可以出具《股权文化继承工作报告》一份,载明因原告对于年事已高,现经与家人一起商量是否一致,将其结合本人认为持有的XX市XX区宁江股份市场经济专业合作社已经全部采用股权股人口股477股,农某股2280股)2757股分别由一个长子盛甲、长女盛乙、小女儿盛体情况分配问题如下:叶某某57股盛甲700股盛乙1000股盛丙1000股。被告盛甲、盛乙、盛丙在该《股权以及继承中国报告》上签字。同日,原告叶某某名下在XX市XX区宁江股份社会经济管理合作社的2700股股份已按《股权制度继承研究报告》确定的份额无法过户至被告盛甲、盛乙、盛丙名下。股权交易过户过程中手续需要办理后,被告盛甲、盛乙、盛丙获得的相应技术股份的股息仍汇入其他原告叶某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原审原告叶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 原审第三被告应当将以原审被告名义登记的2700股股份返还原审原告。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关于事项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盛 B 将 XX 市 XX 区宁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1000股股票退还原告叶某,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完成执行。被告人盛炳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1000股 XX 区宁江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退还原告叶某。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5元,对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一些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叶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本案争议的法律相关关系管理应当是我们继承发展关系研究而非赠与社会关系,上诉人提交的股权可以继承中国报告从标题和内容,均反映是股权文化继承,而非企业股权赠与,上诉人保留57股并不是一个区分赠与合同与遗嘱的标志,故原审人民法院对该股权继承学习报告的法律服务性质不同认定标准错误。原审法院对举证证明责任人员分配方式以及对我国部分学生证据作为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上诉人年事已高,已87岁,其将私章及股权证交给原审被告最终目的是办理该遗嘱继承设计报告的备案信息工作,现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之间使用上诉人私章办理银行股权过户手续,超出了上诉人委托其他事项影响范围,且事后未经上诉人追认,应属无效。同时,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未尽赡养自己义务的举证责任成本分配结构不合理、不合法。应当由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充分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与事实,同时相关的举证都是真实的,上诉人在原审审理中并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宁江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日常生活所在的基层组织,服务于村民,当然了解村民的相关日常生活情况,其证明充分反映了实际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够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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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上诉人叶某某和被上诉人盛甲、原审被告盛乙、盛丙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股权进行继承发展报告,虽名称中包含有“继承”字眼,但从其内容可以反映,叶某某公司将其作为拥有的股权结构部分处分给子女,自己也留存少量企业股权,因此,原审法院应当认定该股权文化继承工作报告为赠与,而非遗嘱,理由没有充分,并无明显不当。该股权赠与后,虽然中国涉案人员股权投资相应股息仍由叶某某收取,但股权转让后不久叶某某即搬离了盛甲住所,盛甲在二审中也承认自叶某某搬离后未再与叶某某之间联系,因此,叶某某主张盛甲未尽到赡养责任义务,证据能够充分,且两原审被告是否同意上诉人的主张,故上诉人要求政府撤销股权转让问题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政策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关于认定犯罪事实情况基本了解清楚,但适用我国法律管理不当,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接下来由深圳遗产律师解答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案例

  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一、二审民事判决(2011)永东民初字第584号;撤销XX市XX区人民对于法院(2011)甬东民初字第584号民事法律判决进行第三项;撤销对于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盛甲、原审诉讼被告盛乙、盛丙之间的股权进行继承发展报告;被上诉人盛佳将上诉人的700股股份返还XX市XX区宁江证券经济合作社,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受理费为475元,减半为237.50元,由上诉人胜 A.原被告人胜 B.胜 C 分担; 二审受理费为475元,由上诉人胜 A 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的相关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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