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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概述分析树木征收补偿制度规则

时间:2022-11-04 09: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树木征收

  随着我国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将纳入经济补偿工作范围。但对于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该如何通过补偿,很多拆迁户都犯了难。今天深圳律师概述分析树木征收补偿制度规则,方便拆迁户了解自己的合法企业权益。

深圳律师概述分析树木征收补偿制度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管理应当通过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自己原有生活发展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问题应当全面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中国农村地区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成本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经济保障服务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相关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遇到一些土地被征收时,原则上林木也应当能够给予补偿。

  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法》以及世界各地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违章建筑物设计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因此,只要不是急于种树,急于种树,即使是第一年种树,也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各地的政策不一,林地征用的补偿技术标准也有所不一!具体工作标准我们可以通过咨询服务当地林业管理部门或自然环境资源相关部门。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林木纳入到征收鉴定范畴并依法需要进行市场价格鉴定的,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深圳律师概述分析树木征收补偿制度规则

  一、这里我们参考了关于树木征用补偿的一般规则:

  根据被征收林地上的树木种类,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民房房前屋后的树木,可以分别主张补偿。

  1.保护林地和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以造林年份为基准,每增加一年,补偿费标准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2.经济林(果园、桑园等):以造林、培育发展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时间平均亩产值三至七倍以上计算。

  3. 薪炭林可参照用材林标准漂浮。

  4.专用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林、环保林、风景林、历史名胜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珍贵树种林) : 按保护林林木补偿费或征占对象实际价值的二至七倍计算。

  5. 私房前、房后树木按树种、数量、规格、年龄的不同给予补偿。

  二、对于植树(套种、间种)可根据种植密度选择补偿。

  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需求规格情况及时给予经济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已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作为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教学方式以及补偿的,可以同时根据中国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项目设计相关规定和现实生活收入水平状况分析实际价值评估风险补偿。

  三、对能够迁移、移栽的树木,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和移栽费

  在大多数苗圃,果树,苗木,药材等。可搬迁或移植,并补偿运输和移植费用。不能搬迁或移植的树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给予补偿。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设计方案分析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对于政府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我国征收补偿技术方案研究作出经济补偿制度决定,并在房屋征收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我们应当建立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生态补偿协议的事项”。

  可见,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两条路是不平行的。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时,在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作出补偿决定,实现补偿安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通过协商确定补偿安置的内容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法律没有规定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时必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相反,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协商不成时及时做出赔偿决定是法定义务。原因如下。

  第一,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尊重《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点当天公布征收房屋决定》的立法意图。

  《国有土地征收房屋估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房屋决定公告之日”。 在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地房屋价值时,主要参考因素是被征地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与房地产类似,市场价格本身是一个随时间不断波动的价值,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评估被征地房屋的价值。 房屋评估价值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因此,行政机关只能在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协商不成时,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才能及时进行补偿和安置。只有在房屋评估完成后,才能使被征地人及时得到补偿,这是尊重“评估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第二,及时发展作出征收补偿方式决定,体现了“公平合理补偿”。

  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发展存在着协商不成的情形,征收当事人之间往往各执己见而致使经济补偿安置事项久拖不决,在此情形下,行政权力机关企业如果我们不作为,必将造成被征收人长期存在无法通过获得一个合理有效补偿的结果。《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目的,正是他们为了可以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影响被征收人及时处理获得国家补偿安置权利的实现。《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提高公共安全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建设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为了充分尊重立法本意,实现信息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当事人已经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不仅要督促房屋征收不同部门没有及时履行报请义务,而且要在实际收到报请之后能够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深圳律师概述分析树木征收补偿制度规则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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