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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深圳股权律师带您解析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6 13: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股权律师,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

  原告周X艳与被告XX市XX房地产企业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XX公司)股东进行资格要求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可以适用一个普通用户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周X艳的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郭XX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其他股东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深圳股权律师带您解析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

  1、周贤向本院提起诉讼。 确认周贤持有XX公司42%的股权(股权价值32,555万元)。 并责令XX公司将周贤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以周贤的名义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XX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周贤的父亲周X新出资人民币2100万元,持股42%,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11月23日,周翔签署了新的遗嘱,约定周贤持有的XX公司42%的股权由周贤继承,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由周贤享有并承担。 同年12月4日,周鑫病逝。 对于周鑫的上述遗嘱,周鑫的新配偶(周鑫的母亲)无异议,同意以周鑫的名义登记上述42%的股权变更。 随后一周,当Xyan向XX公司申请股东资格,并要求将原以周县新名称登记注册的42%股份变更为周县名称时,由于XX公司现有管理层及其他股东的干扰,Xx公司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严重损害周贤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核实,上述以周X新名称登记的股权价值为32,555万元。 因此,应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他股东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深圳股权律师带您解析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

  2、XX公司辩称:源于特定历史原因,XX公司的股权性质在历次章程中均明确为岗位股,即股东在岗工作享有股权,不在岗不得享有股权,股东资格不得继承。2015年1月10日章程增加规定:正常到龄退休(返聘除外)、生病、长休、死亡的股东退股时,股权回报为20%以内。之前XX公司股东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后,均按照章程退出了股权。XX公司章程秉承建筑房地产业长期一贯的高度人合性特征,每部章程均规定公司股权为岗位股。现行有效的2015年章程又增加规定了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并调高了退股回报标准。公司股权排除继承,已经从周X新的个人意志上升为以周X新为主的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成为章程内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做法。综上所述,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周X艳无权继承股东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3、本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原名XX市XX房产企业项目进行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0日,原注册一个资本200万元,其中XX市建筑设计安装系统工程管理公司(先后更名为XX市建筑施工安装软件工程建设有限以及公司、XX建筑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导致公司)出资160万元,XX市建筑作为装饰环境工程成套公司可以出资40万元。经营活动范围:房地产市场开发、销售。经营期限20年,自199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以后中国逐渐演变,至2007年9月,XX公司通过注册社会资本为5000万元,股权融资结构变更为XX市博圣投资经济发展能力有限公司(系XX市建筑安装信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后更名为XX博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XX市建筑安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2500万元。以上事实已经 XX 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数据在卷中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中确认。

  4、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上述股东会决议,原告提供该证据表明,陈见飞、陈向阳等股东试图通过股东会决议阻止原告合法继承和取得股东资格,被告主张与集团公司存在巨额债务。因此,只有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并依法清算,才能防止被告成为现有管理层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防止原告、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另,原告在诉讼中可以提供了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南通阳光专审字〔2013〕003号审计工作报告和中联天目土地进行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评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出具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报告,用以实践证明案涉股权结构根据中国当时的计算时间价值约3.2555亿元。被告对两份证据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

其他股东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深圳股权律师带您解析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

  经双方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被告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进行确认其股东没有资格以周X新遗嘱为依据。被告否认原告股东资格主要以一个公司企业章程已排除继承为依据,并认为学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管理章程对股权继承的排除是合法合理有效的,且XX公司以及其他国家股东离职问题也是按公司发展章程办理了退股手续,原告要求自己继承中国股权既难以服众也有违章程,故应予驳回。以上就是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股东死后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股权的相关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股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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