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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股份可以参与分红吗?看看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解析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20 15: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股权律师,赠与股份参与分红案例

  李先生和张女士有一个儿子,李×强,因病去世。生前以5万元股权投资飞宇有限公司。由于李先生对公司发展的贡献,公司股东会一致决定赠送先生1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赠与股可以参与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与儿子李×强关系恶化,在遗产分割时产生纠纷。对于公司赠与的10万元股份,公司认为其性质及权益分配均经股东会同意,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股权,其所有权不应由法院直接确认。最终,法院认为,股份捐赠所得为李先生的遗产,收益可以分割。接下来就由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赠与股份可以参与分红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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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张X红与李X庆生育一子李X强。2009年2月15日李X庆因病去世。李X庆生前与张X红在飞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有一个投资,其中企业出资进行现金管理股权50000元。2006年5月10日,公司没有考虑到李X庆为公司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由公司作为股东会一致认为决议行为给予其赠股100000元,并通过信息修改完善公司内部章程约定该赠股可参加社会分红,但不享有对于其他国家权利。李X庆死后,张X红与李X强因母子之间关系不断恶化,在分割李X庆遗产时产生一定争议。张X红遂于2009年3月10日以分割遗产文化产生一些争议问题为由将李X强诉至红都区法院,请求数据分割李X庆的遗产。另查明,飞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以赠股分红名义向李X庆在某银行的个人用户账户汇入企业各种相关款项计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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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以李X庆名义在飞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拥有的股权50000元,飞宇有限以及公司发展汇入李X庆个人账户内的20000元,系张X红和李X庆生前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学生共同完成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张X红所有,其余由张X红、李X强继承。至于100000元赠股,根据飞宇有限导致公司通过章程及对该赠股的情况分析说明,公司财务内部赠股只是一个公司中国对内部员工的一种精神激励作用机制,考虑李X庆的贡献和职务,安排自己公司组织内部股100000元,不再需要注册社会资本市场之内。因此,赠股的性质及权益资金分配由股东会自行约定,属于我们公司会计内部区域自治事项,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一般采用股权结构有所了解不同,故其归属问题不宜由法院没有直接收入确认。为此,对讼争赠股在该案中也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一、被继承人李X庆在飞宇有限服务公司能够拥有长期股权50000元,由张X红享有3/4的份额,李X强享有1/4的份额。二、飞宇有限资源公司信息在被继承人李X庆死亡后汇入其账户的人民币20000元,张X红享有15000元,被告李X强享有5000元。

  三、驳回张X红的其他法律诉讼程序请求

  1、一审判决后,张旭红不同意判决,向市法院上诉。 在上诉中,张旭红反对一审判决没有涉及李旭清在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的10万元股权,笔者认为:1、本案中10万元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具有财产性质,应当进行分割。 二、一审判决造成股权归属不清,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修改。被上诉人李X强答辩学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可以适用相关法律进行正确,判决适当,要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捐赠的具体情况,10万元企业范围内的股份捐赠是企业内部员工的激励机制,不计入注册资本。 这只是公司给为公司做出贡献的某些人的福利。 该股份并非李兴去世前或张红、李强以支付对价方式收购。 由于本案上诉人张旭红分割的股权为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捐赠股份,李兴及其家人未实际出资,本次10万元股份捐赠不构成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并从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份可以参与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 可见,该赠与股份只享有股息权,不是完全股权,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意义股权。 从本质上讲,拨款只是股东之间关于股息的特殊协议。 由于飞宇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做出了向李星捐赠10万元股份的决定,李星确实享有了捐赠10万元股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李星去世后的捐赠收益属于可继承财产,每个继承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比例继承。 一审判决未对此作出处理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1、保留洪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1项和第2项,捐赠10万元股份所得为上诉人张xhong的3 shares Hong 4股和1股。 被上诉人李希强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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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属于自己财产进行继承案件,但是因遗产保护范围主要涉及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赠股这类企业特殊财产而与一般可以继承案件情况有所了解不同。围绕赠股的处理,该案一、二审法院关于审理意见截然相反,我们国家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也即该赠股本质上是股东之间对分红收益权的特别约定,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范畴,法院在该案继承纠纷的审理中,应明确该财产权的归属。以上就是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赠与股份可以参与分红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股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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