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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的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时间:2022-08-29 09:39 点击: 关键词:深圳民间借贷律师,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获取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有信任基础的双方之间,获取款项后需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归还,否则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认识不久的双方之间,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款项,且根本不打算偿还款项,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民间借贷为正常资金流转方式,而诈骗罪属于违法行为。接下来就由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的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一、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1、区别假货式欺骗与官方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2、假货式欺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经由过程假货的体式格局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假货是欺骗的行动人在归案后,总会供应借条等证据,并辩护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官方假货胶葛。因为此类案件与官方假货胶葛有类似的地方,是以给判别此类案件的性子带来了很多搅扰。笔者认为,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偏听偏信被告人的辩解,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二、检察行为人告贷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1、假如行为人告贷前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富和合法职业,却少量向人告贷,则纵然告贷时有出具借条,仍能够判别其拥有非法占领目标。反之,假如行为人告贷前经济状态精良,则即便使用了一些诈骗要领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因其所拥有的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

  2、增补:这里所说的还款才能包孕告贷前和告贷后,普通而言,判别有没有还款才能,咱们不克不及只简略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

  3、有的行动人在告贷前拥有还款才能,但在告贷后因主观缘故缘由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但假如行动人在因主观缘故缘由致使告贷无奈偿还以后不是采用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三、检察行为人告贷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的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欺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欺骗未遂,在告贷时往往会接纳虚拟究竟或瞒哄本相的手法,或虚拟告贷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举止,或许诺高额的本钱,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连本带息还款。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的假货式欺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增补:以告贷体式格局构成的诈骗罪中的欺骗行动与官方告贷胶葛中的告贷未还行动,都包括有必定的诈骗成分,但诈骗罪的讹诈行动关于行为人的告贷不还的非法占领目标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感化:正因为有事先的欺骗行动,行动人才认为有“充沛”的来由觉得不予偿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偿还的非法占领目标,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疵行为。以上就是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的假货式欺骗与借贷规则的区别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深圳民间借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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