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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间借贷律师讲解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时间:2023-10-18 16:40 点击: 关键词:深圳民间借贷律师,合同履行地认定

  如果我们双方要签订合同的话,在这个时候是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一个确定的,那么借贷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是怎样进行认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圳民间借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讲解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不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以货币当事人之一所在地为履行地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合同履行地关系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立了交付原则: 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交付取决于交付时间和地点,履行地点为交付地点。第二,履行地点与履行成本和违约责任分担有关; 第三,履行地点与诉讼管辖权有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这意味着民事案件的诉讼属于法院,有利于当事人选择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让我们来看看这条规定的实际应用。

  第一步:看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进行约定时间可以通过补充

  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地点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地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

  在具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发生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而是约定了涉案款项的借贷方式,并且明确约定了将款项交付给特定的人或者转到特定的账户。据此,双方约定借款人返还涉案款项的方式时,要求借款人将款项返还至特定人账户。此时,特定的人收到款项的地点或特定的银行账户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第二步:看交易行为习惯,有交易习惯且可以通过证明的可以同时根据市场交易习惯认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一点表现在: 首先,这种做法在私人借贷发生地或私人借贷行业通常使用,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习俗; 例如,为了确保借贷的安全,在某一地点的非正规借贷行业,借贷人亲自到借贷人所在地收取贷款是一种常见做法,作为当地人的借贷人知道这种做法的运作方式; 其次,这是贷款双方使用的一种常见做法。例如,借款人和贷款人过去曾有过多次贷款关系,并且都是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在地接受贷款。在此应当指出,当事人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可能与当地或在交易进行的特定领域或行业中通常使用的做法不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来主张交易习惯;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只能适用于习惯做法中经常用来主张交易习惯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当事人之前的交易中只有一次,则一般不被视为交易习惯。

  第三步: 接受货币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如何进行理解‘接受企业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规定履行地’,由于中国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中双方对于当事人可以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研究对象均为货币。故“接收电子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以下两种方法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当双方通过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学生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一定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归还事项上产生一些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司法实践中,除把握上述认识点外,在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收款人”应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收款的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而不应指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许多私人贷款纠纷中,当双方同意或实际履行支付义务时,支付或接受贷款的人不是真正的贷款人或借款人,而是第三人。我们认为,用“承兑人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权时,承兑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另一方所在地。一方面,在民事贷款纠纷中,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贷款人或者借款人,而不是第三人。另一方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的地点,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提供便利。

  2,在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一种发展情况分析就是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1991年旧法中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新法本条司法人员解释没有明确相关规定了在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及利息时,出借人作为学生接受中国货币一方,可以根据选择以自己工作所在地为合同责任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他们对于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仍然需要按照本条法律规定,即由接受电子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讲解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3.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以及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合同的不履行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贷款而不生效;二是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不受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 对于前者,由于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贷款,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负有过失责任的,则由于合同无效,合同履行不存在问题。 因此,被告贷款人所在地法院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后者,由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受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当贷款人未按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时,借款人仍可适用本法的解释,并可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贷款人的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及利息,而用非货币实物财产清偿的情况。也被称为债务换商品。如果作为原收款人的出借人变更为接受实物支付的出借人,一方诉至法院,是否仍应由原收款人的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会有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仍然认定,即使将出借人由原合同约定的接受款项的一方变更为接收货物的一方,借款人的实物给付义务仍然来源于原款项的给付义务。因此,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案由。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代替原货币支付义务的履行是不动产,无论是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专属管辖条款管辖,本条都没有明示。但从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的角度出发,实践中更倾向于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讲解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在发生纠纷之后,可能就需要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所以我们需要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一个认定,可以是签订合同的地方,也可以是完成合同的一个地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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