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川法院处理了因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裁定员工赔偿用人单位19775元的经济损失。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12月,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地点、工资意兰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可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还明确规定,兰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者合同终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2021年1月18日,兰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当天辞职,不再参加任何工作。公司随后起诉南川法院,要求兰赔偿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与兰签订劳动合同也明确规定,兰离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强制离职或者直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中,兰于2021年1月18日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立即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鉴于兰的突然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因此,兰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案件,依法向公司支付了1975元的赔偿金。鉴于兰的突然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因此,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案件,兰依法向公司支付了1975元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称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专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真正的保护不仅包括积极和积极的保护,而且还包括禁止的行为和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事项往往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规划或者个人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注意个人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正确做法,履行个人法定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更全面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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