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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员工工资不给应该怎么办找深圳知名劳动仲裁律师帮你

时间:2021-02-08 10:02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律师,深圳劳动保护律师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在法律关系中,从属性是判断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准。

  一是人格的从属性。

  雇员必须被纳入雇主的组织系统,成为雇主的一员,并在雇主的指挥、管理和控制下,为雇主提供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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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特点:

  从理论上讲,劳动力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会上涨;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会下跌。

  普通物品的拥有者可以保留该物品,等价格合理时再卖,也可以囤积物品,等价格高时再卖。但是,劳动力不同于一般商品,它不能保存或储存,也不能等到劳动市场价格合理的时候再出售。劳力商品化的结果,决定了劳力从属性。

  劳资关系双方本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然而,当劳资关系被看作是商品,且这种商品的供应是无忧的,劳资关系便呈现出「非对称」的模式。

  也就是说,劳工对雇主的依赖性远远大于雇主,或说劳工「服从于」雇主。

  除不能保存或储存外,劳动力与其他一般商品有一个重要区别,即:一般商品的拥有者与商品是分离的,劳动者的身体与劳动力是不可分离的。

  劳力依附于个体劳力,劳力是劳力交易的主体,也是客体。

  厂内劳动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命令、监督、处罚,雇主甚至可以任意地对待劳动。

  工人出售他们的劳动力,同时把人格也置于雇主的控制之下。

  二是经济从属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依赖性。

  由于雇主有能力对劳工实行三重控制,单个劳工对雇主的依赖性主要是经济上的。

  工人为生存而出卖劳力,雇主可以决定是否购买劳力。

  员工都希望有一份工作,所以当他们出售他们的劳动时,就会和其他员工相互竞争,降价销售,这样自然使雇主获利,而雇主也就能决定购买劳动的价格。

  劳力卖出的劳力收入,必须用来购买生活所需的一般商品,这些商品由雇主生产出来,雇主可以通过操纵商品价格,对劳力进行第三重控制。

  第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

  ㈠劳工权利能力的概念。

  劳工权利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从本质上说,劳动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劳动机会、获得劳动报酬的资格。

  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依法承担哪些劳动义务。

  劳工权利能力和劳工权利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劳动权利能力,仅直接依据相关劳工法规;劳动权利的直接依据除相关劳工法规外,还依据劳工契约、集体契约及雇主内部劳工规则。

  (2)不同性质的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合法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3)劳动权利能力的含义不同,不过是界定了公民可以参加和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主要是公民在参加劳动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

  制约公民劳动权能力的因素。

  户籍制度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户籍性质的限制;二是户籍地域限制。

  (2)职数是指每个公民同时有多少份工作可从事。在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一人一职”的原则,即某一时期的公民只能成为一名雇主的雇员,也就是只能参与一种劳资关系。

  (3)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而受处罚,其中有些处罚包含对劳工权利能力的限制。违反规定的人不能担任该职务。

  第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一、劳动能力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即公民依法可以行使劳动权利,依法可以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说明了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权利。

  “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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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人而异工作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依据于人的身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工作行为能力则依据于相关劳动法规。

  特性不同。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组成部分的劳动能力只具有自然属性,而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则具有法律属性。

  含义不同工作能力只是指公民身体上所具有的体力和脑力的实际状态;劳动行为能力是国家对公民一定程度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具备的体力和脑力。

  三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限制。

  劳动能力作为劳动法律规范的客观依据,是公民劳动能力水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

  劳工法认为,公民只有在其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程度,并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具有劳动能力。

  工作能力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或受其约束:

  年纪

  卫生。

  个人自由

  雇用意愿

  其它。

  首先是年龄。

  当今世界,人们普遍将年龄作为判断劳动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在法律意义上的年龄差异,可以分为三类:

  (1)劳动能力开始年龄,也就是就业最低年龄。

  国家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但与已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2)完全劳动能力开始年龄,也就是成年期。

  该公约规定,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就业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8岁。事实上,18岁被确定为完全劳动能力的开始年龄。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雇用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从事危险作业。

  ㈢退休年龄。

  劳动能力终止年龄在各国劳工法中一般没有明确规定,而只规定了退休年龄。但是,不能将退休年龄视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假定年龄。

  在1980年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62号老年工人建议书中,建议各国政府采取行动,使他们能够继续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工作;同时还规定,如果可能采取措施,以保证退休自愿,就可以灵活地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因此,劳动能力不应被推定为到退休年龄为止。

  第二,健康。

  劳工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其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其中主要包括三个局限性:

  (1)疾病限制。各岗位的员工,不得患有本岗位禁忌症…或不适合工作的特殊疾病。

  (2)限制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符合其残疾条件的职业。

  (3)限制妇女的生理条件。政府禁止雇用女性雇员从事危害女性生理健康的特定职业;女性雇员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不得从事特定的工作。

  第三,智慧。

  智力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体力,而且随着人类劳动复杂性的增加,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员工必须具备的智力因素有:

  (1)心理健康。它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最低要求,因此,精神病人被规定为无劳动能力者。

  (2)文化程度。很多国家规定,就业人员必须完成全国义务教育。国家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聘对象必须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

  (3)技术性。对某些技术性职业来说,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必要条件。2007年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如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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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第四,行动自由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在具有支配其劳动能力所必需的行为自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