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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没有劳动合同他拿出神器保温杯

时间:2022-02-12 12: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关系

  基本情况

  华昌铝厂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是一家从事铝型材生产和自产产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自2014年7月起与华昌铝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华昌铝厂保管。在此期间,郝大波从事材料分配工作。2016年7月12日,郝大波向沛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6年7月18日,沛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郝大波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并作出沛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2016]第57号不受理通知。郝大波拒绝接受通知,并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郝大波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他提交了上岗证明。饭卡(门禁卡)。工作服、保温杯、雨伞等证据均标有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字样。郝大波事实上岗证明是为了方便收集废品,工作服与郝大波法院要求确认。

 

  裁判要旨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非常明确,但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时,当劳动者只能提供工作许可证。工作服和其他工作凭证,双方也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

 

  裁判过程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华昌铝厂作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作为自然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证书。服务证书和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书。在本案中,郝大波提交了工作证书、餐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证据,并在工作证书上明确了部门、姓名、职位、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了华昌铝厂人事部、餐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印有华昌铝厂的名称。照片和使用的商标,足以证明郝大波与华昌铝厂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华昌铝厂的上诉,并向非特定人员发放了工作服。照片和使用的商标,足以证明郝大波与华昌铝厂之间有​劳动关系。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没有劳动合同他拿出神器保温杯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明。服务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4.出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报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状态,即只要有客观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印有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明、工作服等证明,足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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