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的,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携带甲方的公司文件、客户信息、技术图纸、技术图纸等财产。
2015年10月15日,徐提出辞职,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2016年1月6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擅自离职,并携带客户信息、文件等财务约定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裁决,不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解析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按照违约金执行。违约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内未履行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时才能同意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规定,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工人擅自离职需要赔偿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本法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当工人辞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才能要求工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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