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李加入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告知李某决定不续签,李某未提出异议。
2021年3月,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
随后,李被诊断为怀孕,怀孕时间为在职期间。
李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不知道李怀孕,拒绝了。
仲裁委员会认为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李没有告知公司怀孕的事实,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李没有提出异议,即公司没有主观故意行为,不得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知情终止孕妇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但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殊性,国家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四)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终止劳动或就业合同。
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女职工有三种情况,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或者终止三期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如何补救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通知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通知公司怀孕,所以公司和李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所以公司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李在劳动关系中确实怀孕了,并没有故意隐瞒怀孕的事实,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女职工的第三阶段,劳动权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第三阶段女职工管理》的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阶段的女 职工也应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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