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9月18日,张某加入某公司担任设计总监。
根据公司规定,每年春节前后,安排员工休年假,假期正常支付工资。
2021年11月26日,公司以张某不称职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张认为,假期是由公司决定的,而不是申请独立决定的,所以这并不意味着它有年假。
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
仲裁委员会认为,争议的焦点是雇主是否有权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员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的意愿,安排员工年假。在双方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雇主有权安排员工休年假。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春节前后安排假期。虽然属于公司单方面安排,但不影响假期事实。公司仍按照工人享受年假的法律规定正常支付假期工资。此外,公司每年在春节前后安排10天的假期,已超过张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的仲裁请求。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分析
《员工带薪年度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度假。该单位应确保员工享受年度假。员工在年度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度假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工人休息的权利,并根据工人的工作年限和劳动的严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的带薪连续假期。因此,在安排员工年度假时,雇主不仅要尊重员工的自主权,还要考虑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此外,《员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自身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假。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假的,经职工同意,不得安排职工年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可以看出,安排年假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二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统筹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假的,应当证明该方法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者符合本单位的法律、有效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同意。否则,雇主安排的假期不能抵消工人应享受的年假。
此外,工人要增强维权意识,合理主张权利,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安排年假。用人单位既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报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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